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7 | 评论:3
以法治国建功立业,以德安民兴中国。
-法国谚语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他们还主张合同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对此,法院是否支持此项费用,取决于律师费、诉讼费能否归入《民间借贷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费用”。但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断。
本期,我们选取了最高法院的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和研究相关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1.2016年3月,迪正公司(借款人)与石(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迪正公司以月息二分向石借款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30日,约定每日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
2.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因违约诉讼而垫付交通、住宿、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正迪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合同成立后,石多次将款项转给迪正公司。后石以迪正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迪正公司应偿还石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差旅费等共计3026万元。
4.法院审理后认为,史主张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是出借人实现其债权的实际成本,不属于借款资金成本。不受年利率上限约束,应由迪正公司承担。
核心观点且诉讼费、诉讼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借款年利率超过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合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时,债权人仍可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和诉讼费。
实务分析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业的重要补充,在促进社会资本流动、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和纠纷。实践中,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不仅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还往往主张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本案中,诉讼费、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费用”,是否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实践中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诉讼费应当纳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其他费用”,因此应当以贷款年利率上限为限。另一种观点是,律师费、诉讼费等。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原因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立法目的是在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因民间借贷双方对前述事项约定过高或过低而导致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从性质上看,“其他费用”往往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服务费、管理费等。它们的性质和违约金、逾期利息是一样的,只有与借款费用密切相关的费用才能归入上述类别。律师费、诉讼费是为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贷资金成本。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他费用”是为了防止出借人通过其他名义突破贷款年利率上限,变相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法律上限本身就是为了打击高利贷,保护正常借款人的利益。如果将“其他费用”确定为包括诉讼费、诉讼费,将大大降低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侵害守约方的权益,有违立法初衷。此外,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与其他费用具有相同的属性,具有惩罚性;但诉讼费、诉讼费等费用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支出,不具有惩罚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不应归入“其他费用”。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诉讼费不受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
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较以前有所降低,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和违约成本,增加了出借人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作者在此建议:
贷款人在借款时,应与借款人签订重要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期限、违约金、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事项,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避免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利息上限,保留相关转账凭证和借款人相关身份信息,确保借款人违约时能及时寻求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类案参考案例一在王长生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14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议了王长生是否应当承担53万元律师费的问题。王长生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唐系专业出借人,故本院对王长生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费用本质上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成本或费用。但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而使债权人产生的费用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直接取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因此,本案的利息虽然在整个借款期间内,已经超过了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后的实际借款本金之和,但律师费不受最高利率的影响。根据借款合同,原审判决认为王长生应承担律师费53万元,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案例二在石河子天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9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就逾期利息主张权利。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综合月服务费、月利率、总利率分别为1.117%、0.3%、1.417%。若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在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天信公司有权向华泰公司一次性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华泰公司违约导致贷款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华泰公司应承担天信公司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月利率为1.417%加逾期还款的50%,逾期还款月利率为2.1255%,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定要求。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的年息24%的上限,支持了天心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对天心公司关于违约金和超过年息24%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0%计算,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在一审庭审中,吴主张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36%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率保护的界限为24%。故本案贷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吴主张的1171028元律师费应否支持的问题。借款合同还约定,如李强、违约,吴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承担。吴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20万元作为一审律师服务费,实际支付10万元。李强、认为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没有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约定,如李强、违约,应支付吴的诉讼费及其他维权费用。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吴的一审代理费为20万元,该委托代理合同为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已尽到代理职责,吴还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主张的律师费20万元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归还贷款时同时偿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息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无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均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s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杠杆作用,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督促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过错方依法赔偿合理律师费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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