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2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保险法实施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如果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合同效力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当时适用的法律认定无效,适用的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前成立,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事故、索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前,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实施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
(二)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
(3)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期间;
(4)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实施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已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为由,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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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2 01:24:42 回复
形之一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二)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
水手服
2022-03-11 19:15:28 回复
定。第三条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前成立,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事故、索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前,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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