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1
案例介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编号(2021)皖0111直第498号
失信者照片:
债权人:蒋
地址: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镇桃溪村大屋组
身份证号码:4304221970 * * * 8316
申请时间:2021年1月7日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监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瀚仁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4541元、违约金2908.2元,共计17449.2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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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秋
2022-03-11 22:18:26 回复
案例介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编号(2021)皖0111直第498号失信者照片:债权人:蒋地址: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镇桃溪村大屋组身份证号码:43
海王哥哥
2022-03-11 20:44:32 回复
案例介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编号(2021)皖0111直第498号失信者照片:债权人:蒋地址: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镇桃溪村大屋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70 * * * 8316申请时间:2021年1月7日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监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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