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2
【要件】
行政合同的特点是,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具有公益性。它所产生、改变和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位权。
[案例]
原告刘是城镇居民。1993年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七星村一组田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田某将3%的万分之六(419.58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刘建房。2000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成秀山县东大街及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征地手续的批复》(渝府发(2000)714号)同意秀山县东大街及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征用中和镇七星村一组等三个村的耕地,2002年5月16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宏达公司签订《秀山自治县东街三期建设协议书》,约定由宏达公司垫付投资开发资金,指挥部用道路两侧16m的土地出让金(600元/m2)补偿宏达公司。
2002年7月23日,秀山县国土局与宏达公司签订秀地(2002)第014号《秀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东街三期工程道路两侧16米土地转让给宏达公司。
2002年7月29日,秀山县政府发布秀山府通字(2002)第2号《秀山县政府关于东街三期项目房屋拆迁的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项目由指挥部组织实施。
2003年8月22日,刘与总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对刘占地525.29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予货币补偿。
2003年9月6日,刘已收到补偿款,但尚未交付土地。
2010年10月25日,秀山县建委与宏达公司签订了《秀山东街三期工程建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该指挥部的权利义务移交给秀山县建委。
2011年4月29日,秀山县国土局向刘下达了土地移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1年5月5日前移交土地。
2011年12月12日,秀山县国土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制刘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刘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秀山自治县东街三期建设协议》严重违法。
[审理]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秀山县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已按法定程序征收。作为城市居民,刘灿不能购买农村土地作为宅基地来建造房屋,他的建筑用地许可证已经过期。但由于他与涉案土地有利害关系,他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是合适的。该指挥部是秀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撤销后的权利义务由秀山县建委承继。秀山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秀山县政府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通过协商一致,确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是从事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指挥部负责秀山县东街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的协调。总部与秀山宏达公司于2002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约定秀山县东街三期工程建设费用以东街路两侧土地出让金冲抵,工程费用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虽然有税费的约定,但是总部没有税务管理职能。无权收取税费。本协议的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秀山宏达公司作为合同的对方,与总部是平等的,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总部不履行行政职责。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非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权限范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评论]
一、被告是否有资格
(一)指挥部的性质是组织
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很多城市本案中的秀山县城建指挥部也是如此。其设立机关为秀山县政府,目的是负责秀山县东街的项目建设协调和房屋拆迁。在性质上,秀山县城建指挥部是一个机构,性质类似于政府的打假办、生猪管理办、绿化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行政主体是权、名、责的统一体,享有并能行使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该组织是政府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合法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该组织承担。
(二)在指挥部被撤销的情况下,本案被告没有资格
如果指挥部仍然存在,不能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以设立指挥部的县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10年10月25日,宏达公司与秀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指挥部的权利义务移交给秀山县建设委员会,宏达公司予以认可。因此,在指挥部已被撤销的情况下,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秀山县建委应为被告。
二、《秀山自治县东街三期建设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指挥部与宏达公司签订的《秀山自治县东街三期建设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行政合同,法院应该受理,进一步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如果总部与HTC签订的是民事合同,那么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处于一种空白条状态[1],因此长期以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未被普遍接受[2],行政合同[3]但是,根据现行的具体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合同纠纷应当[4]例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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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亲爱的热爱的你
2022-03-11 18:46:36 回复
2010年10月25日,宏达公司与秀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指挥部的权利义务移交给秀山县建设委员会,宏达公司予以认可。因此,在指挥部已被撤销的情况下,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秀山县建
智商是个好东西
2022-03-11 21:14:05 回复
是合适的。该指挥部是秀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撤销后的权利义务由秀山县建委承继。秀山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秀山县政府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侧目不屑
2022-03-11 15:38:15 回复
筑物。刘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秀山自治县东街三期建设协议》严重违法。[审理]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秀山县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已按法定程序征收。作为城市居民,刘灿不能购买农村土地
酒巷清风
2022-03-11 17:34:32 回复
。 2002年7月23日,秀山县国土局与宏达公司签订秀地(2002)第014号《秀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东街三期工程道路两侧16米土地转让给宏达公司。2002年7月29日,秀山县政府发布秀山府通字(2002)第2号《秀山县政府关于东街三期项目房屋拆迁的通知
别钓我了
2022-03-12 00:39:38 回复
的民事合同,非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权限范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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