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2
案情简介:
山东济南的陈女士在当地一个村子里有一套房子。2019年6月,陈女士因房屋被强拆拨打110报警,要求民警履行保护职责。警察到达现场后,房屋已被拆除。在询问了赵女士的家人、村党支部书记和参与拆迁的其他人后,警察们进行了调查和询问,但他们没有处理侵犯陈女士合法利益的拆迁,也没有出具书面意见。2019年7月15日,陈女士将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区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区公安分局对房屋违法强制拆迁行为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2019年7月17日,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陈女士房屋被拆迁,其财产被毁坏,属于拆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违反治安管理,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律师分析:
当自己的房屋即将或已经被不明人士或被征收方非法拆迁时,被征收人往往会通过报警的方式寻求警察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但部分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陈女士的情况,即公安干警不仅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和调查,也没有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就强制拆迁的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答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投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在接报登记中注明处理情况: (一)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查处,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和《受理案件回执》,将受理案件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投案人;(二)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投案自首人;(三)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向其他主管机关举报或者自首。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自首者对口头信息有异议或者无法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除非因无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前款规定适用于日常执法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且被征收人不了解征收事项信息等。,涉案房屋被拆迁是因为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迁的行政行为,还是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还是因为自然人的侵权或犯罪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即区公安分局调查清楚。因此,区公安分局在没有调查强制拆迁的性质和主体的情况下,单纯以拆迁引发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针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并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告知调查结果,从而确定强制拆迁主体,为后续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的违法拆迁提供权利救济。
本文标签: 合同纠纷和房产纠纷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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