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3
引言: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方便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况,即相邻关系纠纷、排除障碍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文总结了程功律师为委托人处理的排障纠纷案件。
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系郑州市金水区某路26号某新城22号楼3楼邻居。梁某是6号房,被告牛某曾是7号房的房主。牛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封闭两处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该区域在原告库房的门窗外,也是两种天然气废气的排放地。被告私搭乱建,严重侵犯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废气排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此外,郑州市金水区某路某新城物业服务公司为第三被告。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起诉牛某排除妨碍,但被告牛某在本案开庭前已将房屋过户给被告郭某,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因为出现了新的被告,原告撤诉了。但7号房并未在被告物业公司办理财产分割。原告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后,多次向被告物业公司反映,被告物业公司也向被告郭、牛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对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郭拆除与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共用部位(具体位置为原被告与厨房相连的储藏室窗户外)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恢复公共区域原貌,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第一项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郭负担。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小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侯毅律师、被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郭、牛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郭某及与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公共区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非法拆除,恢复公共区域原貌;
二、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郭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本案涉及以相邻建筑违法为由请求拆迁。实践中,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定。但如果建成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交通等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梁的诉求是请求被告拆除阳光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不动产相邻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所有人不能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胡作非为,从而影响邻居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宁。第二,不动产所有人应当为邻居使用其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而不仅仅是容忍邻居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其不动产。
被告占用公共区域,未经许可搭建阳光房。即使没有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严重违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尾气排放。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案例总结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没有提起再审,判决已经生效。近年来,邻里纠纷案件频发。当居民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要以互利互惠、邻里团结的心态寻求协商沟通。协商不成时,要及时向社区反映,并积极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争取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进入诉讼程序后,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固定损害事实。配合法院调查现场、了解事实,在不损害邻里关系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合法权益。
注:法律索引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相邻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的,一审为终审。
本文标签: 侵占房屋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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