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天海与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的字体大小
一审: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第2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
二审: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新23民初字第540号
2.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3.政党
原告(被上诉人):天海。
被告(上诉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置业)。
[基本事实]
2012年4月11日,百润地产与天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百润地产拆迁位于阜康市博丰路(百润路口东北角,现为夜市经营点)的天海一处院落,百润地产以房屋置换方式补偿天海250平方米商业用房,并沿博丰路选择一层;百润地产承诺在有效建设期内8个月内将商品房交付给天海。因不可抗力或被拆迁户搬迁延误导致商品房建设延期的,天海同意百润置业延期交付商品房:合同签订后百润置业将拆除天海的院落,但百润置业尚未向天海交付约定的250平方米商品房。
[案例聚焦]
合同中补偿房具体位置不明确的情况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要点]
我们支持天海主张百润置业应履行拆迁补偿置换协议,向天海交付博丰路沿线(现百润路口附近)一楼2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并在交付后3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天海。天海撤回了诉讼中的第二项请求,这是对他诉讼权利的惩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百润置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博丰路(现位于百润路口附近)首层250平方米的已竣工商品房交付给天海,并于交付后30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天海。
百润地产以原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百润置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百润地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官之后]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即为有效合同,合同相对人有善意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和内容均无异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予以确认。对于天海要求履行合同,百润地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中的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在签订协议后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达四年之久,对天海不公平。因此,百润地产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由于双方约定为天海置换一层商业建筑的位置为“沿博丰路选一层”,而博丰路长达数公里,因此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现双方同意,天海被拆迁院落原址及附近由百润地产开发的商品房位于博丰路沿线。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作出了有利于天海的理解,认定天海置换的商业用房在天海被拆迁的原址附近范围内。百润置业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域的商业用房已全部置换或出售给他人,因此百润置业具备向天海交付商业用房的条件。(作者单位: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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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侵占房屋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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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爷霸爱
2022-03-11 15:09:46 回复
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作出了有利于天海的理解,认定天海置换的商业用房在天海被拆迁的原址附近范围内。百润置业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域的商业用房已全部置换或出售
山野浓雾
2022-03-11 23:14:42 回复
证明其抗辩理由中的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在签订协议后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达四年之久,对天海不公平。因此,百润地产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由于双方约定为天海置换一层商业建筑的位置为“沿博丰路选一层”,而博
秃顶老男人
2022-03-11 13:12:22 回复
给他人,因此百润置业具备向天海交付商业用房的条件。(作者单位: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注意听我说本微信官方账号欢迎读者积极踊跃投稿。提交的电子邮件地址是sfalw[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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