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3
资料来源:Zhonggong.com。
基本事实:2018年1月24日、3月19日、4月4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8日,王在手机App上分别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商城和自营店,分别购买了1台斐济五净A1空空气净化器、1台斐济日链N1、1台斐济AI语音机器人R1、2台斐济TC1智能插头、1台斐济智能运动手表W2、3台斐济智能运动手环W3。扣除折扣后,他们用欠条分别支付了1959元和1067元...公司给王开了一张电子发票。
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解除王与公司的网购合同,公司向王返还购物款11544元;2.责令JD.COM公司违反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3.判令JD.COM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不符合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在公司网上商店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公司按承诺交付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王称公司在其销售界面宣传“零元购”活动,并通过激活k码返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七天后,消费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本案中,王某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未要求退货,不存在质量问题等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法院不支持王某解除网购合同的诉讼请求。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第263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当事人:主体多,交易复杂,识别困难
王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的上诉主要称公司违反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王在公司购买了斐济智能手环W3,分别于6月18日和6月19日收到产品,并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6月26日申请退货,均符合自营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标准。“如果产品完好,可以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JD.COM已审核服务清单为上门取件;服务单(P34)也给出了按原订单金额退款的审核意见,但王不同意,因为付款时使用了购买的白条。JD.COM违约拒绝售后服务,并于8月开通斐济产品特别退货通道。王也按要求上传了相关资料,但事后于11月19日关闭了售后服务清单,公司存在严重过错。JD.COM公司销售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金融卡),而JD.COM公司未能在业务页面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回复称王的售后申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无论申请售后还是退货,系统状态都可能是上门取货。王上诉称为斐波那契产品开设了专门的回报通道,与事实不符。王起诉要求退还货款,不是因为合同标的物与合同不符,而是因为参加了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零元购”活动,无法履行。JD.COM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从未做过任何“零购买”的宣传或承诺。王与斐讯公司之间的“0元购”返现活动及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是两种法律关系。王参与“零元购”活动是在斐讯提供的“k码助手”卡的指引下进行的,其提交的证据“k码助手”卡明确告知该活动由斐讯承办。所谓的K码,只是斐讯公司印在机身上的一串数字,方便其管理和统计自己的产品信息。为了参与该活动,王需要根据指引下载第三方App进行注册激活才能参与该活动,而签订该合同的过程是他本人根据斐济提供的小卡指引进行注册激活而与斐济之间形成的又一法律关系。
■二审:涉案商品已激活,不符合退货规则
二审期间,王提交了以下证据:1 .单一1。W3返回应用服务,证明沟通已经停滞很久了。2018年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为空白,王无法上传任何信息。审计意见显示,王与公司有过沟通,但王没有接到任何电话;2.1份W3售后服务单,用以证明JD.COM关闭2份W3售后服务单后,已关闭多份售后申请;3.JD。COM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用以证明所指的七天是从收货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
JD。COM的质证意见:“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证据只能显示一个订单的售后申请。提交申请后,我们给出审核意见,要求其上传sn码等信息。最终服务清单没有被批准,可以证明其申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王在公司的直营网上商店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公司按约定发货。双方网购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2018年6月18日,王从公司购买了三个Phicomm智能手环W3,并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6月26日申请退货。由于涉案产品已经激活,王不同意公司的解决方案,最终服务清单未通过审核。王购买的其他涉案商品,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故王主张公司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违约拒绝售后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王主张公司在其页面上公开宣传、引导消费者激活金融产品并进行购买咨询,但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1年3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第1096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这是最终判决。
(据河北工人报、河北工人报记者周菲)
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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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爷们儿有颗少女心
2022-03-11 19:44:06 回复
18年6月18日,王从公司购买了三个Phicomm智能手环W3,并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6月26日申请退货。由于涉案产品已经激活,王不同意公司的解决方案,最
山谷清风
2022-03-11 11:34:20 回复
,因为付款时使用了购买的白条。JD.COM违约拒绝售后服务,并于8月开通斐济产品特别退货通道。王也按要求上传了相关资料,但事后于11月19日关闭了售后服务清单,公司存在严重过错。JD.COM公司销售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金融卡),而JD.COM公司
最遥远的距离
2022-03-11 20:10:01 回复
品特别退货通道。王也按要求上传了相关资料,但事后于11月19日关闭了售后服务清单,公司存在严重过错。JD.COM公司销售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金融卡),而JD.COM公司未能在业务页面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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