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从成都到绵阳三台县,董先生67岁的母亲在茶店子客运站买的车票,由射洪到站。大巴停在成德高速下匝道与G247国道交界处,让去三台的乘客下车。12分钟后,老人在距离下车地点约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家属看到现场后非常气愤:落客地点位于下高速匝道与国道交叉口。“没有人行道,都是高速公路。乘客如何安全离开?”他们将这辆大巴所属的茶店子客运站运营公司和四川富临运输集团射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红星新闻此前报道,67岁的婆婆在乘坐大巴回老家时被“甩”在国道路口:12分钟后身亡。客运公司否认甩客,称她在路口下车很久了)。
近日,家属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福临运输射洪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董先生母亲的遭遇客观上与福临运输公司停车地点有一定关系,判令客运站和福临运输射洪公司共同赔偿2万元。
但家属不认可判决,准备上诉。“我妈悲剧后,客运站和客运公司还是没改。我们认为应该停止在这个地方让乘客下车,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事件:
老人下车后死亡
家属诉讼:下机乘客的立场不合法,是对乘客的拒绝
今年5月19日,董先生带着母亲来到成都茶店子汽车客运站,给母亲买了一张去绵阳三台县的车票。我拿到的车票上写着到站是射洪。他回忆,当时卖票的工作人员说,“这个车是去射洪的,也有三辆车,收的45块钱只是三辆车的价格。”
当天晚上9点左右,他收到老家亲戚发来的消息:在247国道上,母亲在走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就在下车前12分钟。
董先生这才知道,大巴并没有去三台县客运站,而是停在了成南高速下匝道与G247国道交界处,让母亲等目的地下车给三台乘客。
董先生到事发现场后,认为母亲的死与公交车司机的落客位置密切相关。“如果不是让我妈在那个不安全的地方下车,她就不会出这场车祸了。”董先生出示了母亲下车的地点:成德南高速下匝道与国道G247交叉口,“没有步行街,全是机动车道,下车不安全——乘客下车后怎么安全离开?”
大巴落客地点:成德南高速出口匝道与247国道交叉口。
董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茶店子客运站运营公司成都金牛运输有限公司、承运客车子公司四川富临运输集团射洪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
董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出,公交车司机在高速公路匝道与国道G247交叉口下车的行为属于“遗弃乘客”,“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车站,使乘客处于不熟悉的危险之中。”
两家公司不同意董先生的意见。11月22日,在法庭上,双方就公交车是否甩客、停车位置是否合规、老人死亡是否与公交车有关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判断:
未充分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被判赔偿2万元
庭审一个月后,几天前,董先生拿到了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成都金牛运输公司、富临运输射洪公司共同赔偿董先生2万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与董先生的母亲共同确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三台县涉事公交车下客点位于高速公路出口247国道边,车流量大,行驶速度快。"行人在这里行走很危险。"而且这个下车的地方离三台县城还是比较远的,而且是在一个人流量比较少的区域。法院认为,富临船务射洪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未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注意事项。
判决书称,董先生的母亲死于车祸,“主观上是因为没走路边。”但法院同时指出,董先生母亲的遭遇客观上与福临运输中途停车上下乘客的地点有一定关系,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书中的表述。
12月23日,判决书下达,12月25日,董先生委托律师写了上诉状,准备上诉。
上诉:
事发后,下车地点没有改变
家属:您应该停止让乘客在那里下车,以免悲剧重演
为什么上诉?董先生坚持认为,公交车在高速路出口匝道与国道交叉口下车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不是批准上下车的站台站,也不是公交车站”,属于违法下车,应当属于“弃客”;同时,茶店子汽车站售票的行为属于“非法出售非客运站车票”,“我们一审的意见,法院不予认可。”
事实上,记者在采访中也从茶店子客运站和富临运输射洪公司证实,在董先生母亲出事半年多后,客运站出售的成都至三台县的车票依然如故,而三台县下车的客车也依然如故。
董先生对此非常不满。“我妈悲剧发生后,客运站和客运公司都没有改变,危险因素也没有解决。我们认为客运站和公司应该停止在这个位置放下乘客,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12月28日下午,记者也联系了福临运输射洪公司。该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董先生母亲的遭遇是偶然的,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在这个岗位上掉下来的。“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故。”下车的位置没有变。“附近道路下车条件都差不多。”唯一的变化是:“我们让司机在下车的时候告诉乘客注意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彭亮
编辑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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