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019年9月,罗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二级伤残。根据法院判决,罗需支付113万余元。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10月份,罗某已办理离婚,夫妻名下的财产也转移到一个姓余的人名下,罗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我还能付这笔钱吗?
2019年9月,罗某与杨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二级伤残。交警大队认为,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罗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13万余元。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罗无财产可供执行。
罗为什么会突然离婚,姓于的人是谁,财产为什么会过户到他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与于某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10月9日至11日,罗某、余某通过点对点借贷方式,集体向多人借款40余万元,罗某提前向银行归还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10月23日,罗某与余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夫妻房地产(房屋)过户协议书》,约定夫妻名下房屋归余某一人所有,请求将房屋登记到余某名下。第二天,罗和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10月28日,房子正式登记在余名下。后来,罗某与余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内45万元债务全部由余某返还,罗某承担一半,罗某房产份额在抵消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的剩余价值,以一次性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抵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罗某、于某明知罗某即将对杨某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却在短时间内大量借款40余万元用于提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涉案房屋归于某所有的协议,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于某名下,实为罗某主动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然后,罗某与余某以离婚为名,让罗某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并约定罗某的房产份额在抵消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的剩余价值,以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方式抵消。,实际上是有意在短时间内增加自己的债务负担。
因此,罗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杨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偿还,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罗与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夫妻房地产(房屋)转让协议》,转让的房产需恢复到双方名下。
潇湘晨报吉安中院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判决书是属于什么纠纷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世界小姐的小世界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