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8 | 评论:3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刘昆部长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多频次、小额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预算主管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有明确统一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第二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并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预算主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以及必要的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购买;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在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规模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在以上,需要确定两家以上为部门、系统外的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政府采购服务供应商,由委托人自主选择;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项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下,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征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不确定时间、地点、数量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及其配套的必要耗材和配件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办理采购手续和签订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并签订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取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框架协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为采购人。
第六条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遵循竞争性选择和履约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对象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入围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的方式。
第七条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以电子方式进行。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订立框架协议后,除通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招标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招标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明确了采购要求、支付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招标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进行采购: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因实施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或者因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少于3家不宜淘汰供应商;
(二)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受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确定采购要求。协议采购要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确定框架协议的采购要求,应当进行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对买方和供应商进行需求调查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一般每个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框架协议采购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买方和客户的实际需求,符合市场供应情况和市场公平标准,促进竞争,同时保证功能、性能和必要的采购要求;
(二)符合有关规定的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将采购对象细化到最底层项目,细分不同等级、规格或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4)应明确规定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地理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构成、服务交付或实施的地理范围,以及涉及的商品质量标准和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法等。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主管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性单价。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量价折扣,即如果达到一定的采购数量,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折扣降低价格。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支付标准是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单价限额是供应商响应第一阶段报价的最高价格。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如有量价折扣,含量价折扣,以下统称为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服务对象为第二阶段交易确定供应商的最高价格。
在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下的采购项目需要签订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商品单价按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包括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根据单位采购目标价格或人工价格等确定。服务项目涉及的货物成本应折算成服务项目的单价,如需实际结算,应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主管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采购要求和最高限制单价;
(4)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产品的详细技术规格或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约定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规则;
(6)确定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方式;
(七)框架协议适用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的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理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简单合同或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订单;
(十)框架协议的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及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或预算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对象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科学合理地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服务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组织实施框架协议,并履行下列职责:
(a)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管理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的实施;
(3)管理第二阶段确定的供应商;
(4)根据框架协议,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上涨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和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审核;
(5)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和评价,并将用户的反馈和评价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择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六)公示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的交易结果;
(7)处理入围供应商的退补事宜。
第十七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和服务时,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将第二阶段采购合同授予入围的供应商,但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货物项目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应为入围产品的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个或多个代理人接受采购人的合同授予,并根据框架协议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代理人名单。
第十九条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如果已经签订框架协议,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合同;
(二)提供虚假材料寻求入围或签约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要求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
(五)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框架协议被取消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补充招标,也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收到退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入围供应商发出退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除非申购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应由采购人保管。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封闭式框架协议的采购
第一节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采购需求和最高限定单价,以及框架协议适用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的范围。如果采购数量可以估算,采购数量也要估算清楚;
(三)供应商资质;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制作征集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邀请参加招标活动;
(2)供应商应提交的资质材料;
(三)资格审查的方法和标准;
(4)采购要求和最高限定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和政策实施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7)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入围供应商和无效响应文件数量的上限;
(9)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响应文件有效期;
(10)拟签署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第二阶段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估机制;
(15)入围供应商的退补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和期限、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保留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为市场上已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为政府统购产品。只能使用一种产品来响应商品项目的每个购买包。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同时对产品的可选配件和消耗品进行报价。如果服务项目包括货物,则应在响应文件中列出货物清单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符合采购需求、响应报价未超过最高限额单价的货物和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按照淘汰率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符合采购要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额单价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质量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淘汰率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商品的质量因素包括采购对象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的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可量化的指标应作为评分项目进行分级;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视为实质性要求,但不作为评分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采用价格优先法。
第二十六条购置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时。框架协议消耗较大的易耗品,应要求供应商同时报出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特殊易耗品。评审时要考虑特殊耗材在约定期限内的使用成本,对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质量评分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应当约定,入围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特殊消耗品。
第二十七条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且符合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两家,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采购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的,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入围结果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顺序;
(4)最高入围价格或最低入围分数;
(五)入围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或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和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主管单位应当自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签订框架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抄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该框架不得对入围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在签订框架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所有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入围产品信息应详细说明技术规格或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能反映产品质量特性的内容。
律师应确保招标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框架协议的整个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除非剩余入围供应商少于入围供应商总数的70%并影响框架协议的实施,否则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招标人不得另行招募供应商。
申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补充招标的,补充招标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招标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招标相同。补充招标应当遵守原始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执行。
第二节采购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条确定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择、二次招标和有序等待。
直接选择是确定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性能提升的要求规定了二次招标或顺序等待方式外,第二阶段供应商应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根据入围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供应商中直接选择。
第三十三条二次招标方式是指以入围产品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合同文本为依据,以约定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招标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招标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招标,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交易供应商的方式。
应给供应商第二次投标必要的响应时间。
二次招标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方式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有序等待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等待顺序规则,将采购合同依次授予所有入围供应商的方法。
在一个连续的等待期内,每个入围供应商只有一次赢得合同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退出入围供应商和补充招标外,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等待订单通常适用于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交易供应商的,采集员应当在确定交易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一公布交易结果。
交易结果的单一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采购系统上发布。发布交易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单一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买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三)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交易金额;
(四)交易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限。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所有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合同总数、总金额。
第三十六条框架协议采购应当签订固定价格合同。
合同总价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约定价格确定的,应在合同中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计量方式,包括用于计算合同价格的服务项目的详细工作量清单、服务工作量等。需方应要求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或工作量清单提供能够证明其业绩的相关记录或凭证,并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证明能够以较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低于非入围供应商价格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前款规定适用于采购的,招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交易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副本发送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单个公告的要求发布交易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将相关证明材料连同采购合同存档备查。
第四章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采购
第三十八条签订开放式框架协议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三项、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
(2)邀请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
(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及申请文件要求;
(4)框架协议的内容,如履行合同的地理范围、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退出机制等;
(五)采购合同文本;
(六)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和支付方式;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自招标公告发布至框架协议期满,供应商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第四十条招聘人员应当在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入围结果,公布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付款标准,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律师应确保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公告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在招标公告中声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如声明不再签署书面框架协议,入围结果的公布将被视为签署框架协议。
第四十二条第二阶段交易的供应商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的供应商中直接选择。
履行合同后,供应商将根据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凭证、订单和结算方式与采购方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预算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交易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公告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按日计算,第一天不计算的,从次日起计算。如果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次日。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不足”和“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固定单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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