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7 | 评论:2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替代此前发布的三个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
《民法典》和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本文将根据这些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结算进行分析。
一、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概述
一.定义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根据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相关条件计算、调整和确认合同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一经商定,除非业主(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变更设计或满足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否则不允许调整。其中,“合同总价”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完成该工程量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根据这个定义,施工合同固定总价的结算价格=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合同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固定总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除风险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施工合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执行,法律变更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更引起的调整)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固定价格施工合同不同于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固定价格施工合同是指按照单位工程量的约定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的结算价格=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未计入工程量的其他签证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是图纸、规定和规范,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要求和条件明确,合同总价一次性保证,不会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价格计算是根据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确定固定单价后,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工程量,合同总价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
二。适应性
1.一般来说,当下列情况存在时,可以考虑采用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1)工程范围明确,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晰,承包人能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具体工程量;
(2)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总价低。预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条件变化不大,工程条件和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风险可预见和控制,与招标文件中的描述无明显差异(如有);
(3)项目结构和工艺简单,新技术和新工艺少或没有,风险低,报价估算方便;
(4)投标工期相对宽裕,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考察现场、审查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2.对于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公司,他们更愿意签署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原因如下:
(1)投资可控,结算方便。对于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基本上就是工程造价。在提交季度或年度投资报表时,方便简洁,准确性高,无需进一步细化计算。
(2)风险低。报价编制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和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价格变化风险都转移给了承包商。
(3)有利于工期,能加快施工进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说,进度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甚至有些项目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并交付使用。采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承包商会主动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完工,以降低材料波动风险。
(4)可以降低业主的财务成本。目前,政府投资主要依靠银行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银行给予授信额度后,提款时间和金额直接决定了要支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有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业主可以相对准确及时地提取现金,从而降低财务成本。
(5)结算周期可以缩短。单价合同中固定工程完工后,只能通过结算审核来确定工程造价,周期较长。采用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完工后无需结算或结算时间很短,可直接转入运营模式,加快盈利。
三
风险承担
1.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在签订时基本确定了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有利于投资控制。所以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和合同约定的风险。
2.对于承包商来说,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之外,还需要下列风险:
(1)价格风险
承包商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等进行投标报价。,并在报价时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他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他的投标报价是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自己的经验制定的。对于大多数承包商来说,他们更擅长和更有经验在施工图设计下投标。但基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甚至业主要求的投标,由于缺乏经验,往往会过高或过低。价格太高,他们就中标不了,价格太低,他们就亏了。因此,一旦签订了固定价格施工合同,承包商就要承担合同报价错误的风险,如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和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
(2)工程数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然后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只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因此,承包商还应承担以下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错误。
有时业主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只有图纸和规范供承包商投标报价。此时,承包商应仔细审核和计算工程量,尽量避免仅根据经验或统计数据估算工程量,以减少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②合同中工作范围不确定或不清楚、表述模糊或预算项目不完整造成的损失。
③投标时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误差。
对于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若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投标,承包商应按初步设计报价;或者即使已经按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和招标,但由于招标周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因此承包商只能根据经验或统计数据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交接工程的起止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调拨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限、相互配合等条款。
二。新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协商不能就该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按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订立的多个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当事人一方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履行的实际合同很难确定。当事人请求按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发包与合同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蔡健[2004]369号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9
三。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结算注意事项
由于施工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有关人员往往认为计价计量简单,对固定施工合同总价的结算不够重视。但实际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变更(即工程内容变更)等原因,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偏差率较大,进而发生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纠纷,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由于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不再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因此,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对于确定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尤为重要。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结算审核不仅要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还要对招标文件与合同、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结合踏勘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或反索赔等。,需要进一步审核是否符合结算的相关规定。具体审计内容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
1.对比竣工图和招标图,如果两者没有变化,就不需要调整工程量;如果两者的比较是只有一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那么只是相应的调整了变化部分的数量。
2.招标图纸或招标问题中有明确内容,但投标清单中没有报价的项目,包含在总价中。如果所有项目均按图纸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时无需调整合同总价。
(二)结合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技术标书、招标经济标书、承诺书等资料)进行审查。
检查投标文件,检查竣工结算单价、工程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是否正确,投标中暂列金额是否计算了相应的规费、税金。如果计算费用和税金,则在竣工审计时扣除相关费用和税金。
(三)结合踏勘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检查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图纸相符。如有不符,除业主提供的说明和证明材料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竣工结算费用是否需要调整,并核对图纸的设计比例(如面积、层数等。)与工地上的实物一致。如果没有,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不评估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适用条件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造价,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把握该条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
1.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以固定总价结算。
固定总价条款必须清晰明确。如果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范围不明确,约定价格只是临时定价,固定单价的依据不明确,则不能认定为固定价格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不评估的范围应限定在合同明确的范围内。
固定总价不按施工合同的固定范围和内容进行估价,即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保持不变。一般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约定范围内的价格不予调整和估价。对于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先按双方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评估。
五、如何突破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的限制
固定总价不是绝对总价,而是在约定的合同和风险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因此,固定总价限额不适用于超出双方预期的合同范围和风险范围的部分。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突破“固定总价”的限制呢?
(1)合同约定的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当事人应根据施工合同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一致;4.工程量清单中缺少的项目;5.数量偏差;6.日工;7.价格变化;8.临时鉴定;9.不可抗力;10.提前完工(赶工补偿);11.延迟补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定金额;15.双方同意的其他调整。
(2)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的,所有约定内容无效,包括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方式,当然无效,承包人可以据实主张结算。
㈢建筑合同的提前终止
如果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提前终止,按合同计算固定总价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2款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可以参照定额计价,综合考虑工程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价,根据双方的过错等因素确定最终价格。
(4)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未完成。
工程未完的,工程造价按比例折算,承包人不平衡报价时,已完工程造价按投标单价结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收取费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定额核定工程价款,最后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另一种是确定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然后将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得到工程价款。以上两种方法都是合理的,应该尽量寻求双方的一致。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结算价款可以按比例折算,即由估价机构分别计算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和全部合同工程总价,比较计算出相应的系数,再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这样,北京高院的方法和江苏高院的第二种方法是一样的。
(五)对合同规定以外的事项,要求追加工程款和费用索赔。
1.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初步设计图纸报价,然后按详细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承包人可提出按两份图纸工程量的差额追加工程款。
2.如果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除合同规定外,承包商可要求追加工程款。
3.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期间的价格上涨,承包人可以索赔该费用。
本文标签: 固定单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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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2022-03-11 09:40:23 回复
,再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这样,北京高院的方法和江苏高院的第二种方法是一样的。(五)对合同规定以外的事项,要求追加工程款和费用索赔。1.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初步设计图纸报价,然后按详细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承包人可提出按两份图纸工程量
凶神恶煞
2022-03-11 13:25:31 回复
量;(2)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总价低。预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条件变化不大,工程条件和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风险可预见和控制,与招标文件中的描述无明显差异(如有);(3)项目结构和工艺简单
吧唧一脸口水
2022-03-11 10:11:57 回复
调整)执行,法律变更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更引起的调整)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固定价格施工合同不同于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固定价格施工合同是指按照单位工程量的约定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
长安常乐
2022-03-11 15:01:51 回复
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因此,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对于确定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尤为重要。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结算审核不仅要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还要对招标文件与合同、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结合踏勘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或反索赔等。,需要进
三生石旁遇到你
2022-03-11 16:43:15 回复
适用条件:1.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以固定总价结算。固定总价条款必须清晰明确。如果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范围不明确,约定价格只是临时定价,固定单价的依据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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