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无效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债务人弄虚作假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保证人作为被骗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行为,不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担保合同无效的认定,尤其是对【债务人
【判决要点】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使保证人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债权人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对欺诈事实不知情或不应知道。即使债权人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和过失,也不能推定其在与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被骗的事实
在金融借款中,为了满足贷款监管的需要,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够的担保。借款人自身条件不足时,往往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提供保证或担保的情况相当普遍。第三方往往不是很了解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所以提供担保,在担保条款的设计和签署上缺乏
认为串通骗取保证担保的事实应当由保证人证明——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明的后果。标签:|票据|票据保证|担保|恶意保险诈骗|票据业务|串通保险诈骗案情简介:2009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欺骗担保公司。表面上看,骗取的财产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实际上侵犯了担保公司的财产权。犯罪客体不是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根据刑法构成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基本事实公诉机关安
作者简介:王如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从事诈骗案件的研究和辩护。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 潘是尖山公司的财务人员。2012年3月1日,尖山公司、兴士达公司、华新公司合资成立华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潘虹被派往华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一点,担保人可以要求免责作者:李殊、唐庆林、李媛媛(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主合同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欺骗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一点,担保人可以主张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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