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2
认为串通骗取保证担保的事实应当由保证人证明
——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明的后果。
标签:|票据|票据保证|担保|恶意保险诈骗|票据业务|串通保险诈骗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银行向该金属公司签发3000万元承兑汇票,由房地产公司、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化工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金属公司逾期不偿还银行垫付的承兑货款1500万元而提起诉讼。房地产公司以投资集团、投资公司、银行、化工公司有关联,金属公司、化工公司承兑汇票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以担保无效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案担保关系的审理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称银行和金属公司串通骗取本案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事实,仍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2)本案中,虽然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包括金属公司在内的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说明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与银行有较多的业务往来,既不能证明金属公司与化工公司的购销合同是虚假的, 也不能证明金属公司与银行串通骗取担保或者银行明知购销合同虚假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因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
实务要点: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事实,或者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事实仍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80号《银行与金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安长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海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海虹能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海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平安、 姚友利与李借款合同纠纷案”(雷吉平法官、陈法官、袁多然法官),商事。 另见“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举证责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性案例·合同及贷款保证卷(六)》(V6-2012: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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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摘自天通码。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而成的中国关键码案例编码系统。《天道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标签: 骗取它人担保够成犯罪担保人还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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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祁山道人
2022-03-14 11:29:49 回复
法官),商事。 另见“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举证责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性案例·合同及贷款保证卷(六)》(V6-2012: 445)。===================注:本案例摘自天通码。
万里风
2022-03-14 04:01:02 回复
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
江湖光棍
2022-03-14 14:42:30 回复
5)。===================注:本案例摘自天通码。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而成的中国关键码案例编码系统。《天道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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