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3
在金融借款中,为了满足贷款监管的需要,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够的担保。借款人自身条件不足时,往往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提供保证或担保的情况相当普遍。第三方往往不是很了解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所以提供担保,在担保条款的设计和签署上缺乏应有的话语权。一旦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将相应承担担保责任。当然,第三人对此应该有所预见。但是,如果借款人骗取贷款或者与部分保证人合谋骗取贷款,而其他保证人或者确实没有参与合谋骗取贷款的保证人无法预见这种情况,则应当区别对待。
即主债务人(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保证人还承担民事责任吗?
最高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给了这个问题一个答案。也就是你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安岭集团)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百善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善林公司)、褚、葛、褚洪波、张丽娜、褚洪涛、卞和、褚子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上诉人作出(2019)二审。
关于本案主债务人白山林公司及担保人之一褚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犯有骗取贷款罪的问题。
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与百善林公司存在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与楚、大兴安岭集团、褚子熙、葛、、褚洪波、张丽娜、褚洪涛、边和等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百林公司和楚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白公司与楚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罪犯,在借贷关系中只是重合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中的一方,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白公司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骗取贷款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其与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形成的贷款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判令白公司向甘肃分公司返还被骗取的贷款款的事实,不影响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刑事判决追究了行为人触犯刑律的责任,民事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此,大兴安岭集团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本案主债务人白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其与订立的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然而,贷款人CDB作为撤销持有人,并未主张撤销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有效。 CDB主张基于合同有效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借款合同终止后,相应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大兴安岭集团上诉主张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观点需要进一步分析。
本文标签: 骗取它人担保够成犯罪担保人还要还钱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三剑客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泡妞大佬
2022-03-14 07:49:49 回复
合谋骗取贷款,而其他保证人或者确实没有参与合谋骗取贷款的保证人无法预见这种情况,则应当区别对待。 即主债务人(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保证人还承担民事责任吗?最高法院的一份终审判
抠脚大汉
2022-03-14 11:17:19 回复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借款合同终止后,相应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大兴安岭集团上诉主张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但需要
芦苇风
2022-03-14 11:49:32 回复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本案主债务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