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1 | 评论:3
【判决要点】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债权人)只是基于借款人配偶的几种还款行为,认为贷款是为了夫妻共同经营。由于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贷款人(债权人)以本案所涉借款债务是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第21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虹,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山水,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美珍,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再审申请人秦虹因与被申请人熊山水、万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20)赣民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秦虹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本案不能分为两期借款。秦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在2014年10月至12月借款2550万元本息无任何结算确认的情况下,因秦红质疑熊山水的还款能力,熊山水于2015年3月25日向秦红转账2630万元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后该款项又转回熊山水账户,明显不属于真实转账,双方未形成新的借款。(2)贷款应为有息贷款。双方自2014年5月以来的借款关系为有息借款。虽然没有借款协议和约定的贷款利率,但熊山水转账支付利息的银行证明足以证明双方口头约定贷款利息的事实。秦虹提交了熊山水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支付的10张金额为108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熊山水明确注明为其中3笔金额为200万元的款项偿还本金,其余款项应支付利息。而且秦虹在承担借款风险的同时并不想要回报,违背了正常的生活常识。 (3)涉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秦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反映,万美珍有多次还款记录,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一并偿还。(四)一审法院存在超出判决请求权的问题。在有明确证据证明且一审法院已认定第一阶段借款有利息的情况下,以秦虹主张无息为由,认定继续借款为新借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妥当的。秦虹起诉熊山水偿还2014年10月至12月借款本息。如果法院认定2630万元是新的借贷关系,应向秦虹说明,不同时间不同金额的借贷关系将同时审理,超出了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我院经审查认为(1)是否分两期贷款。涉案借款从发生时间上可以认定为两次付款。秦虹和熊山水之间有多次贷款转账。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2月5日,秦虹分别向熊山水转账500万元、1950万元、100万元。在此期间,直至2015年3月25日,案外人钟倩、熊山水向秦虹转移的钱款明显增多。并且2014年11月26日的短信记录也可以证明本期借款应该是有息借款。熊山水于2015年3月25日向秦虹转账2630万元应主动偿还上述债务,而秦虹于2015年3月27日向熊山水转账2530万元应视为另一借款关系。2530万元的支付发生在熊山水还款2630万元后的三天内,因此不能认定2015年3月27日的借款是为2014年。一审法院将双方借款分为两期是合理的。(二)涉案第二笔款项的利息。秦虹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期利息有约定。熊山水在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进行的10笔付款中,虽然有3笔标注了“偿还本金”,但不能直接推断其他7笔付款的支付方式应该是或包含偿还利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2015年3月27日借款事实,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借款期限为无息借款并无不妥。同时,因熊山水未能及时还款,江西高院要求熊山水支付秦虹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也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熊山水以个人名义向秦虹借钱。秦虹只是通过万美珍的几次还款行为,认为涉案债务是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的。由于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秦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4)是否存在超出债权的判决。秦虹对熊山水偿还本息的主张,是对长期借贷关系的整体主张。一、二审法院分别以双方对前两期利息的约定不一致为由作出判决,均在秦虹主张偿还本息的范围内,符合法律对利息标准的认定,未超出债权判决。[/s2/]
综上,秦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秦虹的再审申请。
薛法官
王军法官
杜维克法官
2001年4月25日
雅行叶康熙
簿记员王婷
来源:民事审判
本文标签: 单位和个人借款属于民事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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