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3
企业可以有条件成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在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第二次修正)实施之前,企业不能作为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以企业为出借人的借贷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为响应时代的呼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解释更新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即“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进行融资的行为”。第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但是,该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值得注意,主要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
第一,借款的目的是生产经营需要;
其次,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禁止从事正规借贷业务或非法经营活动。
对于上述变化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一方面,“法随时易”。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另一方面,解禁也不是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拆借,通常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而偶然进行的,但不能作为正常、正规的业务。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定期借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定期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可能成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型企业从事正规借贷业务,必然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失序。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效力上做出否定评价”。
当然,仅仅做出以上解释,可能还是很难让一些朋友信服。因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借款,只要借款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但是,在不重复上述司法解释初衷的情况下,只要查阅另一部行政法规,就不难发现企业头上的“紧箍咒”依然存在。这是国务院颁布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和《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最早发布于1998年,2011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部分修订,现被《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置条例》废止。从事贷款发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人员。未经法定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予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预防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也许有人心存侥幸:后果严重的不就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吗?抛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罪,别忘了我国刑法中的一个袖珍罪名——“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擅自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类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了刑法的规定之外,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也不少。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适用于由中国银监会监管并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和吊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因此,即使是用自有资金非法放贷,也可能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还要承担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通知还明确了什么是“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本通知中的贷款人明确包括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通知,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不纳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拥有50个以上非法放贷对象,单位拥有150个以上非法放贷对象;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出借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出借对象累计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附录:《民法典》第146、153和154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不实的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标签: 单位和个人借款属于民事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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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野星星
2022-03-14 05:36:34 回复
代的呼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解释更新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即“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进行融资的行为”。第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民法通则》第一
有朝一日
2022-03-14 05:46:39 回复
中的一个袖珍罪名——“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擅自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类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了刑法的规定之外,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也不少
耍朋友嘛
2022-03-14 10:32:00 回复
使是用自有资金非法放贷,也可能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还要承担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开心市民
2022-03-14 11:14:00 回复
情形;第三,禁止从事正规借贷业务或非法经营活动。对于上述变化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一方面,“法随时易”。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另一方面,解禁也不是完全放开。“正常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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