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简介:
公司成立后,在股东和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会越来越大。很多公司领导会考虑出国开展业务,继续实施规模战略抢占市场。那么这个时候,他们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两个公司在设立和管理过程中有什么不同,在法律责任上具体有什么区别?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和疑问。
真实案例:(简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重耳字第10号)
2012年3月15日,青海马斯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顿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货价格、供货地点、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2014年2月11日,马斯顿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海天青海分公司20,505,494元的付款期限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1。海天青海分公司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14年3月25日支付10,505,494元。其余未达到支付条件的1388444元,待条件满足后立即支付;2.如在上述时间内不能支付上述款项,仍按原合同的1‰支付违约金;3.若海天青海分公司在付款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马斯顿公司可向供应商(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天青海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认真履行。补充协议由马斯顿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海天青海分公司公章。
后海天青海分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向马斯顿公司支付货款,马斯顿公司起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1)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公司向马斯顿公司支付货款21893938元;(2)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公司是否应向马斯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3)海天青海分公司及海天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马斯顿公司支付的律师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马斯顿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确立购销合同关系,后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再次确认海天青海分公司应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上述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海天青海分公司应按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马斯顿公司一审起诉时将海天公司和海天青海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海天青海分公司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实际上上海天齐青海分公司是海天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其法人即海天公司承担。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天公司。2.海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斯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3.海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斯顿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由马斯顿公司负担,海天公司负担X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律师声明: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其所属的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自行承担。设立子公司的母公司只承担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在设立、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子公司要有完备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可以有自己的企业名称,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经营范围等。一般只能在总公司名称后面加一个分公司,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比较简单,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3.子公司是独立核算主体,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在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通常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一般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是单独的增值税纳税人。
4.子公司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是独立的纳税人;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税法上的分支机构,可以选择独立核算,也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但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应由整个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税法规定统一计算。
5.在企业所得税中,子公司当期亏损只能自己弥补,分公司当期亏损可以由总公司弥补。
6.子公司可以自行从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获得融资。对于一些受政府监管,必须取得经营资质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子公司必须重新取得资质,不能使用母公司的经营资质;分公司不能独立从境外融资,只能从总公司平台获得资金;在业务资质方面,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很多建筑企业采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模式来扩大规模,只是因为分公司可以直接利用总公司的资质开展业务。
总结:
综上所述,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设立程序和管理与母公司基本相同,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所以他们如果遇到经营风险,只需要对自己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程序和组织简单。如果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总公司会负全责。
公司拟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初期设立分支机构只是为了占领市场,可能会出现大额亏损,那么设立分支机构更合适,因为分支机构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缴纳的所得税也更少。但如果分公司有可能在短时间内盈利或迅速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是比较合适的,既能获得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能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因此,是否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进行海外扩张还是要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本文标签: 分公司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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