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1
■作者:尹虎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客户端查看)每年都有奇怪的事情发生,尤其是今年。
我们来看一个今年常见的行政强制案例。案情很简单:农村新建的房子,乡政府认为是违法的,强行拆除。但由于主体是否合格,处理起来一波三折。最后,一项行政行为引发了几起不同的行政诉讼,但尚未最终结案。
案情介绍时间追溯到2008年4月,涉案当事人是父子。当时三个儿子都是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人委托亲戚在村里买了一块宅基地,交了6万多元。但由于当时经济状况不佳,无法盖房子。
直到2019年,三兄弟都在外地生活。由于事业发展不错,手中又有财富,他们就想着一起筹钱在当年买的宅基地上盖房子。三兄弟马上开始联系施工队签合同,订建材。由于建房投入较大,直到2021年初,楼房建设才基本完成。
同年5月6日,乡政府向三位父亲下达了《土地违法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对新建房屋进行整改。随后,同年7月25日,下发了《卫星片执法整改通知书》,认定三人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要求其父亲拆除违章建筑。
老父亲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子,盖房子时儿子们也在场监督。现在,莫名其妙地,他们成了行政相对人。然而,三兄弟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即将摧毁新建的房屋。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他们损失惨重,有四个人遭遇了意外。
8月13日,三兄弟对《卫星片执法整改通知书》申请复议。然而,新建的房屋在8月17日被乡政府和县政府强行拆除。没等复议结果,三兄弟直接向当地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迁违法。
审理中,当地中院认为,三兄弟不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与涉案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起诉无资格原告,驳回起诉。3.原告不服上诉,现已依法提起上诉。
8月20日,老父亲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称乡政府与行政相对人有过错,要求撤销《执法整改卫片通知书》。
县政府的复议结果认为,乡政府的行为合法,维持乡政府的行政行为。时间到了10月中旬,老父亲以乡政府、县政府为被告,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房子不是自己盖的,不是本案应有的行政相对人,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和卫星片执法整改通知书。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是父亲所建。作出《卫星片执法整改通知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县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同时撤销,其父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目前,其他两名被告均未上诉。
在此,我给当事人举个例子。这个案子就像应该追究刑事责任。a是犯罪嫌疑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和B同属一个家庭,但就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逮捕和判决B,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甲方和乙方本来就是一家人,双方都具有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他们独立生活。之后A欠了C钱,但是C不能因为A和B曾经是一家人就找B要钱。
本案插曲在我代理的这起强拆案中有几个小插曲。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三哥的老父亲是个固执的人,心理素质很差。父亲有自己的宅基地,有自己的房子。但在中国人的传统里,孩子从骨子里就是我的,孩子的东西就是我的。
但不可否认,这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作为律师,我很担心他父亲会被对方激怒,在法庭上说错话。所以,开庭前一天我经常做父亲的思想工作。我向他父亲传达,孩子的是孩子的,你的是你的,孩子盖房子跟你没关系。只要他们的父亲从本案中入选,那么在确认强拆违法的请求中,就变成了他们没有收到任何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所以强拆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才能让这个案子有转机。
当时虽然老父亲勉强同意了,但我还是在他们父亲真诚的眼神中看到了坚定的狡黠。果然,第二天早上开庭的时候,我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开庭前,老人很紧张,老是上厕所。我劝他不要出庭,老人还是坚持。
开庭时,老父亲坚持要发言,我一直提醒他,你孩子盖房子没问题,主体资格不对。在争论的时候,老人对对方很生气,他直接说:“我为什么要拆我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我认为我是合法的。"
当时我赶紧举手,经法庭同意,向法官解释,当事人刚才说的“我”其实是指他的几个孩子,不是他本人。同时,在法庭记录中也得到了证实。
庭审结束后,父亲开始后悔和担心,我又开始安慰他。“没关系。我已经向法庭解释过了。放心吧。”
为了表示后悔,老人中午直接把我扔在了火车站。他还跟我说车站旁边有小吃和烧饼之类的,让我买点吃的就行了,他们也没送我就先走了。火车站前的风里,我在想,约定好的心理素质呢?
本案关键点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显然不是一个合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政府虽然给了他们父亲一张土地违法整改通知书和一张卫星片执法整改通知书,但还是把三兄弟盖的房子给拆了。因此,三兄弟有理由认为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当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我看来,本案的关键在于父亲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否是合格的行政相对人,决定了原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撤销。如果撤销原行政行为,将认定两被告行为违法。同时,三兄弟是否认为原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
一旦法院确认父亲不是合格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就错了。乡政府作出的《土地违法整改通知书》和《卫星片执法整改通知书》是错误的行政行为。
然后乡政府和县政府强行拆除三兄弟所建房屋,这是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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