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2
来源:新闻晨报
你不能开快车。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
有一点经常被一些司机忽略。
——开车前仔细看。
上海一位父亲因疏忽大意
血教
开车时不小心轧死了他两岁的儿子
令人惊讶的是-
父亲还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
[S2/]父亲开车时不小心轧死了儿子
夫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里出发,准备开着自己的车出去出差。没想到,车辆启动时,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
吴先生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碾过了儿子。最终抢救失败……小吴死了。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事后,吴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s2/】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元。
现在,保险公司不允许!
这显然是司机的责任
我为什么要付钱?
保险公司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属,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人,身份存在竞合关系。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前,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
即使他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吴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
判断保险公司共赔付111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另外,本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但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特征,驾驶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保险欺诈等道德和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以小吴是司机家属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在监护上的疏忽与该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确定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
支付原告11万元
在商业三险限额内
按80%的责任赔付100万元
一旦这个案子被公开。
在网上引起了很大争议。
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
很多网友表示
我担心有人会利用这个案件恶意骗保。
也有人说
支持法院的判决
实际上
类似案例并非前所未有。
刑事责任部分
司法机关也会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3月31日早上8点多,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门口倒车。他没有注意到他一岁的儿子已经到了车尾。小舒下车查看时,已经来不及了——儿子小小的身体已经无法动弹,赶到医院已经来不及了。
小舒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将儿子送到医院急救后,到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认定小树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案发后,小舒的妻子对小舒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被害人母亲对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也已表示谅解,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或者过失犯,可以缓刑。最终,被告人小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当事人已经获得了经济补偿
但心灵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
评委提示[/s2/]
驾驶机动车时,要十分注意车辆的启动、行驶、停车等各个环节,不能掉以轻心。本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但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特征,驾驶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保险欺诈等道德和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提醒:
当驾驶机动车辆时
当车辆启动、行驶、停止等时。
各个环节都要注意。
不要掉以轻心!
本文标签: 车祸开颅赔偿50万够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李喜林篮球绝杀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森林小贩
2022-03-15 05:05:44 回复
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在监护上的疏忽与该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确定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险
最近爷缺爱
2022-03-15 00:36:33 回复
为也已表示谅解,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或者过失犯,可以缓刑。最终,被告人小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当事人已经获得了经济补偿但心灵的创伤是无法
小家伙不乖
2022-03-14 22:10:40 回复
中负全责。案发后,小舒的妻子对小舒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与被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