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0 | 评论:3
一、问题
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1.你要驳回诉讼吗?
2.受理后会暂停审理吗?
3.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2.《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将案件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
……
4.《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5.《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三。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因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的,应当驳回起诉。
千叶环保公司向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贷款3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1478号。
[基本案情]2014年3月,千叶环保公司向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贷款3000万元,以虚假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千叶全丰公司、彭伟光、黄艳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千叶环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驳回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60号)成民初字第1460号法院认为,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所涉经济纠纷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不认为是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37号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经济纠纷已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该刑事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中,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千叶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伟光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影响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本案应当审理的上诉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裁定书。
我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9日就千叶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伟光涉嫌犯罪一案作出(2018)川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3月,千叶环保公司以虚假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向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贷款3000万元。刑事裁定书认定千叶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伟光构成骗取贷款罪,千叶环保公司、龙双公司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予以退还。该行天府锦江支行作为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被害单位,其损失可在案件相关程序中获得赔偿。对于天府银行锦江支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天府锦江支行提出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定: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另一刑事裁判认定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予退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被害单位,其损失可以在案件的相关程序中得到赔偿。银行应就其贷款损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三:借款人和债权人参与借款的工作人员均构成刑事犯罪,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涉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陵、鞍山万兴隆盐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件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兰玲以个人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刑事判决书认定,惠兰在明知岩田木业公司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的情况下,以“购买原材料、上生产线”为由,向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申请贷款。在此期间,岩田木业公司为满足贷款申请条件,于2006年12月23日、25日分三期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取得贷款,并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了获得贷款,岩田木业公司向在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的姜运南等人行贿。为此,在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的姜云南等人逐级上报虚假材料,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岩田木业公司获得涉案贷款。田木业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5名经理姜云南因非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一审:借款合同有效,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形式完整,发放贷款和取得贷款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按承诺发放了贷款,岩田木业公司实际取得了贷款,故本案涉及借款合同。债务人岩田木业公司采取欺骗手段,使兰陵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明知岩田木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担保人兰陵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借款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效力源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非法发放贷款、受贿罪,双方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财经制度,构成犯罪。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抵押合同的效力和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兰玲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上述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也应认定无效。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造成损失。在没有证据证明兰玲参与犯罪或明知犯罪仍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兰玲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作出的债务人岩田木业公司偿还本息的判决,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要求兰陵承担抵押责任的申请。
[判决目的] 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因骗取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债权人相关工作人员因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串通行为,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当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明知借款人的犯罪行为仍属于抵押行为时,抵押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s2/】案例四:新贷款还另一笔贷款(骗取贷款),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沈敏字第235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营口老边交电公司、营口广金服装有限公司、营口向阳化工总厂与一审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基本案情] 交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春骗取工行营口分行承兑汇票1225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为偿还上述诈骗款项,李广春于2002年8月2日至2003年3月25日向工行营口分行分6次借款,共计1330万元。交电公司和广金公司为部分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独立担保条款。襄阳化工厂为部分贷款提供了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广春以交电公司的名义与工商银行营口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名义上是将借款用于“购买家电”,实际上是通过编造家电购买交易关系获得新的贷款用于偿还票据诈骗犯罪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债务,其行为与刑事判决认定的票据诈骗犯罪基本一致,故该借款行为是票据诈骗犯罪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种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掩盖李广春的票据诈骗犯罪,使李广春不仅免于刑事处罚,而且将未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良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工行营口分行将交电公司存款账户的款项分两次转入交电公司承兑账户的行为,说明银行明知该笔贷款是新贷、旧贷。虽然不能认定银行明知李广春有隐瞒犯罪行为的目的或与李广春串通,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手段隐瞒非法目的”的构成,并非合同当事人串通的必要条件。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构成以合法手段隐瞒非法目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引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涉及刑事欺诈的合同无效。
[债务人提供担保: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过错承担三分之一担保责任] 李广春为广金公司、交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广金公司应当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目的和用途,但仍为借款提供担保,对主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应当认定该公司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广金公司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第三方提供担保: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s2/]襄阳化工厂提供担保是因为债务人骗取了担保,工厂不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贷款以旧换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文标签: 民间借钱纠纷立案后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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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兜里没钱了
2022-03-14 21:25:44 回复
装有限公司、营口向阳化工总厂与一审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基本案情] 交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春骗取工行营口分行承兑汇票1225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为偿还上述诈骗款项,李广春于2002年8月2日至2003年3月25日向工行
凡尘俗子
2022-03-15 04:20:15 回复
是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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