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8 | 评论:3
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依法诚信理财
每日法治全媒体记者詹海峰
通讯员周宇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显现,纠纷明显增多。《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四中院受理的几起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旨在提醒交易各方遵守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切实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砍头利息会算本金
二审改判驳回
2017年7月24日,张某和妻子刘某给胡某一份“借条”和一份“收条”,其中“借条”载明张某、刘某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月息5%。收据上写明:今收到胡某交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同日,胡又将12.75万元转给张某。2017年10月23日,张某向胡支付利息7500元。后因张某、刘某未按约定还款,胡某于2019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张某、刘某辩称,胡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22500元。胡实际只提供了127500元借款,但胡声称另外22500元是现金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胡主张本金15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2.75万元,现金支付2.2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和“收条”的证据,故可以认定胡出借本金15万元。张某为胡某扣除三个月“砍头利息”22500元进行辩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张某、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胡主张22500元应当以现金支付,但胡当日转账后,其账户仍有余额6692.3元,127500元的转账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张某借款后三个月第一次支付利息,还款金额7500元。刘说,这笔钱是第四个月的利息。根据双方关于每月付息、月息5%的约定,可以与提前3个月扣收利息的事实相互确认。且胡某对张归还借款3个月后的7500元利息未提出异议,可反证胡某提前扣收22500元利息的事实。
据此,二审依法改判,认定借款本金为127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砍头利息”是指借款时从贷款本金中提前扣除贷款利息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确定贷款本金。本案通过对原告提供贷款、被告支付利息的行为特征分析,结合市场交易习惯,确认本案存在“砍头利息”,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
联合经营借款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2013年10月16日,谭某向张某佳出具借条,称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佳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谭出具借条时,其妻张在场。次日,张某佳将借款支付给谭某。2015年,谭与张离婚。2016年3月,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再次确认前述借款。张某、谭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张某、易虽不在场,但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认可谭某的签字。此后,张某甲多次向谭某索要借款时,张某乙均明确同意偿还。2019年8月,张某佳以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张某怡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乙辩称,该借款是谭某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和借据均未经张签字确认,也未经事后追认。同时,张某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志,故该笔借款不属于谭某与张某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属于谭某益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张某益不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张某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法院认为,涉案借款用于谭某承包工程的流动资金,属于家庭生产活动,应认定为谭某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所必需。同时,虽然张某乙没有在借条和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张某乙对谭某向张某甲借款的事实是清楚的。双方续签借款合同时,张某义也在电话中明确承认了谭某的签字,且张某甲向谭某要求借款时,张某义也明确同意偿还。故本案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属于谭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爱情转让申请还款
特殊含义应该是礼物
2020年3月至5月,费某为追求万某,先后17次通过微信向万某转账27559.8元。其中多次转账金额分别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费某要求万某返还。在多次还款未果后,费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27559.8元。庭审中,万只承认其中的1万元是借款,其余转账款项是费为追债而赠与的。
一审认为,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万某借款1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由万某偿还。费某主张的剩余借款17559.8元经法院审理确认,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或赠与,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判决万某偿还费某借款1万元,驳回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费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费某向万某转账的金额分别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且这些转账的金额和频率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万某根据转账的特点,辩称费某转账给他共同消费,表达了一定的意思表示,更符合客观实际,不应认定为借款。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关于夫妻间经济往来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一种普遍现象,适当的财物赠送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彼此的感情。根据转账金额的特点,将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认定为赠与,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客观实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只能通过转账借款
证据不足以支持
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是A公司的员工,李是b公司的股东、监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6月9日至6月10日期间,向李转账人民币20万元。认为该转账为借款,要求李某偿还,而李某主张该转账为b公司委托A公司支付给外人的煤矿款,双方协商未果,故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前述转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仅以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辩称其受公司委托接受转账并按公司指示将款项支付给外人购买原煤,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吴某应继续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吴某未出示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决定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陈述和证据,不排除涉案款项是由于其他原因。现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款项是借给李的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典型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司法解释也对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适用,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各持己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规则的适用,可以依法妥善处理案件,有利于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合法市场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以某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债权人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s2/]胡夫的评论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优势,广泛存在于当今经济社会生活中。但由于其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容易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产生法律风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缺乏借款协议、借条或借款协议、借条模糊等原因,借贷双方往往意见不一,难以查明真相。这些案例提醒人们,民间借贷双方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谨慎,防患于未然。
首先,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写明双方的名称、贷款种类、币种、金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担保人及违约责任,并签字、质押。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都要合法、规范、清晰,不给纠纷留下空的空隙。其次,人们应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会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治思维,在实施民事行为前做到心中有数、合理预期,避免认知错误和误解。
借贷有风险,诚信是根本。我们期待借贷双方牢固树立诚信理念,让民间借贷在活跃的经济中行稳致远,发挥更大的作用。(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本文标签: 民间借钱纠纷立案后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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