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张鹏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能否适用于一些具体情形,特别是在解释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逃逸行为,仍需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第一,“逃逸”需要知道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持有故意,即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逸,否则,“逃避法律追究”就无从谈起。需要研究的是,在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人的供述经常反复出现,应该如何知道肇事人是否真的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双方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同时,笔者认为,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整个事故的所有细节或严重程度都有清晰的认识。事故只要有概率和可能性意识,就可以认定为明知。因为如果行为人对事故的认知程度过高,就会为逃逸者提供空逃避刑法惩罚的空间,不利于刑法调节功能的实现。
第二,“逃逸”需要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逃逸行为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和逃逸的客观行为的有机结合,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解释》规定的逃逸情形,这也符合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绝不等同于简单客观地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现实生活中,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情况很多,但并不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应从当时的环境和其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威胁,出于恐惧而暂时逃跑,但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即使逃离现场,由于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宜将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的加重情节,根本原因在于逃逸行为会导致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抢救伤者或者财产的义务,给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造成较大困难,无法及时准确地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需要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第三,“逃避法律追究”应当广义理解。虽然《解释》规定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来看,“逃避法律追究”应当广义理解,即“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应当追究的责任,还包括救助伤者或者财产的义务。从立法意图来看,交通事故后逃逸之所以成为加重情节,首先是立法者希望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将事故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现实中,逃避救助伤者或财产的义务,比逃避应有的责任追究更应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肇事者的逃逸并不一定是出于同时逃避救助义务和责任追究的双重动机。可能存在单一动机不是逃避救助义务而是尽量逃避造成事故的责任的情况。如果肇事者将受害者打成重伤,他被送往医院,然后逃跑。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四,“逃逸”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有人认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仅指逃离事故现场。这个观点太狭隘了,作者认为这里没有逃避的时间和地点。原因有二: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没有规定只有在事故现场逃逸才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其次,有些肇事者没有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逸条件,但一旦在其他地方具备了逃逸条件,其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也应认定为逃逸行为。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因受伤无法逃逸,但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从医院逃跑,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再者,如前所述,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逃避救助的义务,将伤者送医院后逃逸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因此,逃生地点不应仅限于事故现场。可能会有疑问。既然逃逸地点不限于事故现场,那么对于《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条款应该如何解释?在我看来,这里涉及的是法律解释。因为法律是用文字表述的,难免有局限性。司法机关要做的就是考虑刑法的终极目标,然后做出符合这个目标的合理解释。在具体认定时,只需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事故现场”作出合理的扩大解释即可。这样,将有助于实现刑法条文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因此,逃生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凡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均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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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肇事逃逸交警不认定还可以起诉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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