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4 | 评论:1
权威的道路交通事故判决案例,对我们大家学习和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这一系列的文章,对于很多没有时间仔细研究的朋友来说,也算是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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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了赡养费。当他们死于交通事故时,被赡养人仍有权要求赔偿。
裁判要点:被赡养人父亲在离婚时已一次性向被赡养人支付了抚养费。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被扶养人仍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廖在与前妻离婚时支付了上诉人的抚养费,但法律并未规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将不再有权向义务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资料来源:一审(2009)甬三字第574号,二审(2009)浙甬民字第645号
★★★★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应当赔偿。然而,它不应对不可预测的现有福利损失负责。
裁判要点: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车辆修理费、鉴定费、停车费属于直接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和租车费用属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受害人因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事实而具有或已经获得的利益的减少或丧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说的其他重大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有法律依据。
★★★★因交通事故报废的业务车辆未实际维修,不能主张服务损失。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服务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但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后,最终报废,并未实际维修。不存在所谓的“实际修理期”,因此索赔修理期间的服务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评估单确定(行为人应根据损失确认单所附的修理项目和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及核定价格中确定的修理和更换项目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
依据维修发票主张维修费用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当事故车辆定损评估单与实际维修费用不一致时,法院要考虑老师修理的范围和合理性。超过保险损失声明的实际合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因:
第一,保险损失陈述书不是判断赔偿的必然依据。
首先属于意向性约定,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和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的受损程度和保险项目的约定,就车辆维修的地点、项目、方法、费用等进行平等协商,表明最初的意向性实质,但往往发生在车辆实际维修前,实际维修费等保险项目的最终消费可能低于或高于定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虽然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但毕竟不具备从事价格鉴证的相应资质。另外,车辆维修专业性强,定损员和维修技师对问题的看法当然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鉴定的项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第三,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理赔人。基于利益,当事人可能认为保险公司无法客观评估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评估单只能作为参考。
第二,实际维修费用并不是最终的赔偿依据。汽车维修公司在维修交通事故车辆的过程中,不可能考虑到保险理赔确定的项目或者相关零部件的合理价格。因此,其出具的最终修复费用不具有价格评估和最终赔偿裁决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只能作为法院确定原告合理修复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法院要考虑老师确定的修缮范围和合理性。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的,对他人修理费用的赔偿应以尽量恢复原状为前提。
第一,扣除明显与本次事故无关的修理费。
其次,以恢复原状为参考标准,考察原告维修项目和维修方式的合理性。比如车辆方舱内的零部件虽然有一些划痕,但完全不影响车辆的使用功能和美观,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第三,更换下来的零件还是有相当价值的,一般都是由修理者来处理。按照行业惯例,所有保险公司在定损时都会考虑一定的残值,原告应当承担扩大的修复费用。
★★★★车主未维修受损车辆能否获得车损赔偿?
裁判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对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的认定,不仅要着眼于受害人是否支付了受损财产的修理、更换费用,还要着眼于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2012)永70号,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更换排气管;其次,即使被告没有更换排气管,损害也是真实的,即损失实际发生,并不因是否更换而改变;最后,如果被告更换排气管,被告更换的原损坏排气管不属于原告,因为残值已经从评估损失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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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秋天的风
2022-03-14 02:19:29 回复
目的最终消费可能低于或高于定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其次,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虽然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但毕竟不具备从事价格鉴证的相应资质。另外,车辆维修专业性强,定损员和维修技师对问题的看法当然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鉴定的项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第三,保险公司本
四虎归山
2022-03-14 02:49:12 回复
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说的其他
友欢
2022-03-14 09:21:46 回复
响车辆的使用功能和美观,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第三,更换下来的零件还是有相当价值的,一般都是由修理者来处理。按照行业惯例,所有保险公司在定损时都会考虑一定的残值,原告应当承担扩大的修复费用。 ★★★★车主未维修受损车辆能否获得车损赔偿?裁判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对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的
所图唯你
2022-03-14 08:41:58 回复
额,具有不确定性。其次,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虽然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但毕竟不具备从事价格鉴证的相应资质。另外,车辆维修专业性强,定损员和维修技师对问题的看法当然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鉴定的项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第三,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理赔
小软熊
2022-03-14 12:26:05 回复
费用并不是最终的赔偿依据。汽车维修公司在维修交通事故车辆的过程中,不可能考虑到保险理赔确定的项目或者相关零部件的合理价格。因此,其出具的最终修复费用不具有价格评估和最终赔偿裁决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只能作为法院确定原告合理修复费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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