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3 | 评论:1
[案例]
2013年5月6日,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迎面而来的无证驾驶的李某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查白的摩托车在2011年8月11日已经到了寿命的尽头。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现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赔偿损失。
[异议]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当事人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白未办理交强险,致使李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利益。故白某应先赔偿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白的机动车已于2011年8月11日达到报废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报废后,客观上不能再投保交强险。故白某未投保交强险与王某未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利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李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白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原因有二:第一,驾驶报废摩托车非常普遍,应该被制止。在大部分县城和农村,由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松懈,摩托车已经报废但仍被广泛使用,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较多。但是在车辆已经报废的情况下,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机械都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积极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大大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风险。所以必须严格监管。第二,按照轻者优先的原则,开报废车比开未保险的车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报废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驾驶人认为驾驶报废车辆不能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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