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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广东汕尾中院判决吴某交通肇事案。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无明确理由或正当理由离开事故发生地,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广东汕尾中院判决吴某交通肇事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交警判我肇事逃逸不服可以上诉不(交通肇事者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 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无明确理由或正当理由离开事故发生地,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交警判我肇事逃逸不服可以上诉不(交通肇事者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 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事实

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无证驾驶无资质二轮摩托车,从海丰县镇行驶至海城镇,途经海丰县城东镇村路段(324国道700KM+0200M),与行人郭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被告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被群众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救治。次日,被告人吴某擅自离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月30日,因被告人吴某未参加侦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13日,郭病逝于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经广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郭系颅脑损伤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死亡。根据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说法,被告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无牌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罪,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被告人吴某不服,以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提起上诉。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增加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吴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发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行为人在逃逸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以前的行为已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抢救伤者,因害怕被被害人家属殴打而驾车逃离现场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但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则肇事后逃逸行为不构成逃逸。

其次,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还应包括事后的逃逸。如果只把逃逸定义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在非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同样恶劣的行为(如行为人因伤在送往医院途中逃逸)就不会受到严惩,这是对刑法立法目的的误解,可能会影响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应视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表现。

最后,交通肇事行为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评定为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交通肇事行为人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同时,如果行为人没有其他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那么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相反,由于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八种情形(如行为人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不作为定罪情节,而是作为加重情节,即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被评价为加重情节。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因在医院治疗期间受伤,交警部门无法通知其前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广东海丰县。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应认定被告人吴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根据《解释》第三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在被告人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致郭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编号:(2017)207号粤1521第一句

案例撰写人: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李永辉

本文标签: 肇事逃逸交警不认定还可以起诉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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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入虎穴得虎子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4 07:40:02    回复

    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估“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增加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吴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

  • 花容将军

    花容将军

    2022-03-14 04:09:31    回复

    告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被群众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救治。次日,被告人吴某擅自离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侦查

  • 虞苇乐丹

    虞苇乐丹

    2022-03-14 01:44:26    回复

    竟然如此

  • 鲍政媛富

    鲍政媛富

    2022-03-14 01:44:26    回复

    好说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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