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7 | 评论:2
晚报齐鲁一点记者栾海明通讯员王报道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丽霞法院)审结了一起历经多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2015年11月,卖方王庆国与买方金钟忠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三方按合同约定去济南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时,得知房产已被上海某法院查封,网签手续无法办理。
此后买卖双方未能及时解除合同,对涉案房屋的溢价损失也未达成一致。金钟中于2017年7月上诉至济南市丽霞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省法院再审,该案被撤销,发回济南丽霞法院重审。
房子正要网签却发现被法院查封了。
2015年11月,金钟中通过房产中介得知王庆国出售涉案房屋的信息。随后王庆国与金钟中通过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王庆国自愿出售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0余平方米,地下室面积6平方米。该房屋无抵押不出租,甲方承诺并保证该房屋无权属纠纷;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16万元,其中乙方金钟中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将房产证交给丙方的一家房产中介,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的后续手续,作为房产交易安全的担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房屋买卖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价款的3‰,或违约方承担总房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选择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此外,法院还查明,王庆国和李琪琪原来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的涉案房屋,并于2001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子的主人是王庆国,共有人是李琪琪。2013年9月,王庆国与李琪琪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李琪琪所有,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李琪琪签署并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后。
合同签订后,金钟中按合同约定向王庆国支付定金2万元,金钟中向房产中介支付房屋佣金2.8万元。2015年12月,金钟中、王庆国、李琪琪与某房产中介按合同约定到金安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时,得知该房产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网签手续未能办理。金钟中应付的68万元首付款(定金除外)没有再付。此后,买卖双方未能及时解除合同,也未能就涉案房屋的溢价损失达成一致。2017年7月,金钟中诉至济南丽霞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溢价损失。
济南市丽霞法院再审期间,原告金钟忠提交评估申请,请求以原审起诉日期2017年7月11日为基准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予以认可。2020年9月,山东桂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屋2017年7月11日的市场评估总价为210.36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济南丽霞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金仲忠与被告王庆国、李琪琪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合同成立并已履行。金钟中在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后,基于对王庆国的信任,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惩罚。双方就房屋溢价损失协商未果后,原告金钟中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期间,被告王庆国、李琪琪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各方都应承担责任,原告获赔50多万。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约责任的确定和房屋溢价及其他损失的承担。
关于王庆国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王庆国于2015年2月15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保全令上签字,明知或应知其财产已被查封、冻结,仍出售被查封的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金仲忠选择按照116万元总房价款的30%主张违约金34.8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因合同解除不及时而扩大的损失,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王庆国在2016年1月已表示原告金钟中可以另行购买其他房屋,但也表示如果金钟中不看中其他房屋,可以在涉案房屋解封后继续履行合同,且王庆国多次承诺尽快解决查封事宜 并交付了房屋钥匙,让金钟中装修房屋,以示其在未支付约定首付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诚意。
至于李琪琪,法院也认为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琪琪与王庆国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琪琪所有,但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虽然李琪琪在出售查封的房屋上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作为房屋的共同出卖人,李琪琪和王庆国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金钟中本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交易惯例,买卖双方网上签约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由于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原告金钟中对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应有一定的期待。但金钟中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也没有按约定支付首付款以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导致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金钟中对损失的扩大和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该房产中介在合同签订前,已对涉案房屋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告知原告金仲忠,以至于虽然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未能履行合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如果房产中介有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房产中介已注销,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经营者徐某承担。
关于房屋溢价损失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原告金钟中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由,要求以起诉之日为评估时间节点确定房屋价款及损失,并无不当。鉴定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依据,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时,涉案房屋溢价款为94.36万元(即210.36万元-116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被告王庆国、李琪琪未能提供可正常交易的房屋,损害了原告金钟忠的利益,应先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补足差额。
综合各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过错程度,结合房款及房屋升值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王庆国、李琪琪共同承担55%的责任,原告金仲忠承担40%的责任,被告徐某承担5%的责任。
最终,法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7月11日解除;被告王庆国、李琪琪向原告金仲忠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房屋损失共计53万余元;被告徐某已将房屋提成款返还原告金仲忠,并需赔偿原告房屋提成款损失47000元。(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标签: 违约方可以起诉查封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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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爱挑食狗子
2022-03-14 02:15:49 回复
的确定和房屋溢价及其他损失的承担。关于王庆国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王庆国于2015年2月15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保全令上签字,明知或应知其财产已被查封、冻结,仍出售被查封的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
驱魔少年
2022-03-14 05:39:28 回复
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作为房屋的共同出卖人,李琪琪和王庆国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金钟中本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交易惯例,买卖双方网上签约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
兴趣部落
2022-03-14 10:55:17 回复
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金仲忠选择按照116万元总房价款的30%主张违约金34.8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因合同解除不及时而扩大的损失,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王庆国在2016年1月已表示原告金钟中可以另行购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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