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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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超市开始实行自助结账,这在方便人们购物、节省人力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一种新型盗窃方式的出现。2018年以来,自助结账设备上无扫码盗窃商品的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刑事案件一般具有单次盗窃数额小、次数多的行为特征,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的罪名定罪。对于部分行为人,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行为特征追究其刑事责任过于严格。因此,本文拟探讨“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的基本特征,从“数额较小、数罪并罚”的角度进行辩护,实现该类犯罪的不起诉处理。
01。“多次盗窃”标准的刑法规制[S2/]
1997年《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多次盗窃”定义为一年内在家中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人“多次盗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多次盗窃”分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和“扒窃”。连同盗窃罪五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发布了办理盗窃罪刑事案件适用的若干法律。这一修正案将不同程度地扩大“多次盗窃”的范围,不再限制盗窃的场合和行为,不再以被害人财产损失较大为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除了对“多次盗窃”的数量存在争议外,对“多次盗窃”罪的合理性也存在争议。
02。自助结账盗窃案件的基本特征
以北京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为样本,以盗窃、自助结账为关键词,搜索聚发案件网,有180多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中国检察网12309通过对北京市检察院关于自助结账盗窃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的统计,得出此类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大部分无犯罪记录
尚超自助结账模式的出现,让盗窃很容易得逞。因此,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是相对多样的。所有社会群体,从无业人员到公司职员、大学生、老人、家庭主妇、职场精英,都有可能犯此罪。犯罪嫌疑人多为案发现场附近的消费者,且相当一部分人家庭生活无负担,有固定职业,无犯罪记录,文化程度较高,与“以盗窃为生”的惯偷明显不同。
2。单一行为,多次盗窃,但涉及金额较小
从现有的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自助结账盗窃的行为比较简单,多是通过不扫码或者在自助结账机上扫码后删除来盗窃商品。从犯罪次数来看,犯罪次数至少在三次以上,比较常见的在四至二十次之间,最多的甚至几十次。但此类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低,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一般在几百元。单次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存在涉案金额从最初的少量逐渐增加到后期数额的情况。
3。大多数犯罪主体运气不好,主观恶性很少
自助结账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大多出于侥幸心理,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无法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往往认为案发后可以通过补足被盗财物的钱来协商解决。部分犯罪主体是因为一时的意外未清码结账未被发现而产生贪婪心理,进而演变为主动不扫码的行为。从主观上讲,这类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如“以盗窃为生”的盗窃嫌疑人。
4。事发后了解率极高,赔偿金额远高于涉案金额
无论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主体,还是不起诉的主体,根据已公布的案件事实,这类案件基本都会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虽然谅解是酌定从宽的情节,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似乎是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判决或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谅解的另一个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往往代其向受害人支付高额赔偿。按照不起诉的公开决定,有的家庭甚至会因为嫌疑人为了取得对方的谅解书,偷了一两百元,而向被害人支付数万元的赔偿金。
03。关于小偷小摸和多次盗窃标准的思考
1。法理与理性:犯小偷小摸和多次盗窃的合理性
张明楷教授认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论处,首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盗窃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被盗财物的数额等。就自助结账盗窃案件而言,从现有的司法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主体大多无犯罪记录,每次盗窃数额较小,部分案件“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甚至低于100元。如果将“两年内多次盗窃三次以上”的司法解释机械地适用于这类行为人,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理上有点牵强,在情理上也不能接受。刑事问责就是给一个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对他的个人发展、家庭和谐、社会团结稳定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限制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中“多次盗窃”司法解释的适用,防止打击范围过大的倾向。
其次,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与一次盗窃多次,累计犯罪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和一次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为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后者大,但前者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而后者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同时,两年内三次的期限,可以将一些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期限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即可能不需要治安处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之一予以刑事处罚。这样,在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中机械适用“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可能导致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罚明显重于“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罪责刑不相匹配。
2。诉讼与非诉讼:小偷小摸与多次盗窃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在现有的司法案例中,无论是不起诉案件还是定罪案件,都达到了“多次盗窃”的标准,有的盗窃案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然而,将不起诉案件与有罪判决案件进行定量比较时,可以清楚地发现,对于自助结账盗窃案件,检察院关于是否起诉的标准并不统一。以北京为例,不同地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标准不同,同一检察院不同办案人员对不起诉标准的把握也不同。例如,在案例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21〕Z86,行为人盗窃40次,涉案金额2000元。北京市海淀区(2020)京0108号1662号案,犯罪嫌疑人盗窃17次,涉案金额1021.38元,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北京市大兴区(2021)初判0115号136案,犯罪嫌疑人盗窃四次,涉案金额625.12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在检察院移送起诉的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中,法院几乎都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量刑的,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在这类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现有司法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体现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即“同案不同判”,这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和加强类案查找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司法文件的精神,但另一方面也给辩护律师争取不起诉留下空的空间。
04。自助结账盗窃不起诉辩护思路总结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多次盗窃”的盗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所以需要从法律角度在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中争取更多的不起诉。本文对此类刑事案件中关于主观恶性、认识、认罪态度等方面的辩护意见不再赘述,仅结合对“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理解和对现有司法办案结果的总结,补充和概括以下辩护思路:
1。重点关注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中“多次盗窃”的不合理适用。
2。从司法政策的角度,建议司法机关保持适当的谦虚和克制,严格把握轻微、多次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对于轻微的自助结账盗窃案件,除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特征、认识、认罪、处罚等因素外,可以考虑从“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出发,建议司法机关保持司法谦抑,对此类刑事案件不予起诉。
3。从被害人责任的角度,建议司法机关决定不起诉
现有的自助结账设备大多没有盗窃财物涉嫌犯罪或被公安处罚的提醒装置,自助结账设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盗窃提供了便利。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受害人是高度重复的,重复获得高额赔偿。对于这类被害人,辩护律师有必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重点追究这类商超的责任,以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05。结论
从现有的司法案例来看,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北京和上海,全国其他地区发生的案件相对较少。然而,随着自助结账模式的普及,这种犯罪可能会在全国各地发生。如果盲目适用“多次盗窃”的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大批人因为一次失误而被判入狱,断送前程。所以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争取“小偷小摸、多次盗窃”犯罪的不起诉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也期待相关司法部门能够重视此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实现司法的引导作用。
律师简介
吴让芳
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无罪辩护中心研究员
刑事辩护和代理及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参与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处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在刑事风险防范和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法律服务经验。
工作表现:
犯罪部分
1.山东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北京田某故意伤害罪(缓刑);
3.北京苏某故意伤害罪(缓刑);
4.河南人王对敲诈勒索罪不认罪;
5.大连孙谋对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认罪;
6.大连孙谋涉嫌欺诈投诉案;
7.青岛王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申诉案;
8.李天金涉嫌受贿、贪污犯罪的申诉案;
9.在京孙谋涉嫌寻衅滋事罪(缓刑);
10.北京赵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
1.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北京;
12.北京薛某涉嫌合同诈骗;
13.浙江谢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4.海南杨涉嫌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5.甘肃王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缓刑);
16.北京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改判);
17.阜阳王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诈骗罪、受贿罪;
18.临沂苏某因许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犯罪被害;
19.北京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候审)
19.北京某公司职业受害案。
民事案件履行
1.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2.北京张继承纠纷案;
3.西藏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4.北京张保险合同纠纷案;
5.北京某卫生所劳动仲裁案;
6.廊坊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7.康某、刘谋与河北某企业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8.倪某诉北京科技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9.北京某公司诉平安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山东苏某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1.张山东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12.西藏某合伙企业与付某、股权回购仲裁案。
企业刑事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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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外包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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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烈焰刀光
2022-03-14 09:11:02 回复
很少自助结账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大多出于侥幸心理,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无法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往往认为案发后可以通过补足被盗财物的钱来协商解决。部分犯罪主体是因为一时的意外未清码结账未被发现而产生贪婪心理,进而演变为主动不扫码的行为。从主观
骄傲男人
2022-03-14 06:15:18 回复
次。但此类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低,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一般在几百元。单次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存在涉案金额从最初的少量逐渐增加到后期数额的情况。3。大多数犯罪主体运气不好,主观恶性很少自助结账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的区别在于,犯罪主
热情的邻居
2022-03-14 12:12:09 回复
未被发现而产生贪婪心理,进而演变为主动不扫码的行为。从主观上讲,这类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如“以盗窃为生”的盗窃嫌疑人。4。事发后了解率极高,赔偿金额远高于涉案金额无论是被判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4 05:22:48 回复
次的期限,可以将一些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期限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即可能不需要治安处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之一予以刑事处罚。这样,在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中机械适用“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可能导致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罚明显重于“数额较大”的
污界大佬
2022-03-14 02:26:28 回复
以获得不起诉的结果。05。结论从现有的司法案例来看,自助结账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北京和上海,全国其他地区发生的案件相对较少。然而,随着自助结账模式的普及,这种犯罪可能会在全国各地发生。如果盲目适用“多次盗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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