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紫刑检〔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佳,男,1986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011986 ***********,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人大代表,委员,户籍地:南京市。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巷,地址。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在被关押在紫阳县看守所,没有前科。
紫阳县公安局结束了对这起案件的调查。被告人刘某佳涉嫌诈骗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刘某佳未经陕西石泉驾校许可,在紫阳县蒿坪镇二级公路沿线租用门面房,擅自设立陕西石泉大建驾校招生点,通过微信发布通过汽车驾驶证考试套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免试及2个月内发证等虚假信息,雇佣员工并动员微信好友联系办证申请人,骗取办证申请人。
2019年2月,刘某佳骗取张某某1万元,为紫阳县XX镇XX村村民张某某办理B2驾驶证。
2019年2月,刘某甲以可以为紫阳县XX镇XX村村民吴某某办理B2驾驶证为由,骗取吴某某6000元。
2019年夏季至2019年12月,刘某甲以可为紫阳县* *镇村民周某某办理非法车辆销售、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周某某9300元。
2019年3月至6月,刘某甲以可以办理摩托车、三轮车驾驶证为由,骗取紫阳县* *镇个体摩托车经销商贾某某联系的持证人6.54万元人民币,并以借钱为名骗取贾某某3万元人民币。
2019年6月,刘某甲以给紫阳县* *村* *镇村民刘某乙联系的持证人员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刘某乙8600元。同年7月,刘某甲以赊账方式骗取刘某乙一辆崭新的雅马哈滑板车,同年7月11日,刘某甲以借款方式骗取刘某乙1万元。
2019年8月,刘某甲以能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和非法销售为名,要求紫阳县* *镇孙某某帮助其联系办证人员和非法销售人员,骗取其牌证款110600元。孙某某得知刘某佳拿不到驾驶证后,催促其退款,刘某佳将30600元陆续退还给孙某某,其余8万元由刘某佳使用。
2019年12月,刘某佳以办理驾驶证、联系汽车科目一考试为名,骗取安康市村民李某某3800元。
2020年5月,刘某甲以给领导送礼、请安康市村民何某某子女吃饭为名,骗取何某某现金16500元,分期支付华为P40手机、茶叶3斤、部分香烟副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先后骗取8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陆佰元(¥239600.00),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佳向安康铁路公安局东站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佳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紫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黄英芝
公诉人:王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佳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八卷案卷和证据;
3.量刑建议;
4.认罪悔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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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神恶煞
2022-03-14 01:09:52 回复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投诉书紫刑检〔2020〕41号被告人刘某佳,男,1986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011986 ***********,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
热吻小玫瑰
2022-03-14 09:08:39 回复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在被关押在紫阳县看守所,没有前科。紫阳县公安局结束了对这起案件的调查。被告人刘某佳涉嫌诈骗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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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03:07 回复
证和非法销售为名,要求紫阳县* *镇孙某某帮助其联系办证人员和非法销售人员,骗取其牌证款110600元。孙某某得知刘某佳拿不到驾驶证后,催促其退款,刘某佳将30600元陆续退还给孙某某,其余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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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07:35 回复
香烟副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先后
三界判官
2022-03-14 02:49:12 回复
600.00),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佳向安康铁路公安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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