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01 | 评论:3
顺风车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业态。随着搭便车的发展,因搭便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在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司法实践基本达成共识: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公司应当被认定为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包括承运人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
截至2020年3月23日,通过阿尔法案例库、威科高级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以“网约车、顺风车、承运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关键词的分类案例51起。通过个案阅读和分析,51个案例与这些规则高度相关。从结案方式来看,4%的案件法院判决顺风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其余96%的案件法院判决顺风车仅提供中介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张、程某某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争议点:搭车人主张网约车平台是实际承运人,他只是完成了网约车平台交付的运送乘客的任务,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判决要点:小菊公司作为网上顺风车平台的经营者,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是为程某某提供顺风车的承运人,其在信息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本案中,顺风车乘客程某某与接受顺风车的拼车司机张,双方是网络共享合同关系。2.小菊公司受顺风车乘客双方共同委托,为双方订立和履行拼车出行协议提供网络中介服务。其与搭车人程某某、搭车人张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为程某某提供搭车服务的承运人。本案中,小菊公司在乘客程某某发生意外后,充分展示了双方的路线信息,提出了建议,进行了计算拼车费用等各项服务,并及时支付了医疗费用。张某虽私自变更登记车辆接单,但变更行为的乘客程某某未提出异议,变更后的车辆也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没有证据表明更换车辆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菊公司履行了网络信息服务、车辆监管、安全保障等义务。信息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通过分析对互联网叫车服务的分类管理,网上叫车服务与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自营叫车服务存在显著区别,小菊公司开展网上叫车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中介服务。
情况2
王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s2/】争议点:【/s2/】一名搭车人在搭乘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顺风车车主和打车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原告王某根据公布的行程通过虚拟电话联系被告张某某,后双方确认了该行程。司机和乘客都有选择行程和定价的权利,可以单方面取消行程。2.北京小菊公司不管理司机;被告张某某对车费没有定价权,但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如果对平台的定价不满意,都不能确认行程。被告张某某与北京小菊公司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定被告北京小菊公司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北京小菊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3.被告张某某在合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某赔偿。
案例3
雷某某与北京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驾驶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争议点:一名搭车人在搭乘顺风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要求搭车人和打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要点:1。长兴公司与刘、周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基于拼车协议。长兴公司为车主和乘客提供乘车信息平台,法律地位类似于“中介”。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故原告要求长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合乘出行是车主和合乘者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营业性客运活动。故向平安咸阳分公司辩称刘改变车辆用途,我院依法不予受理。3.因被告刘某、陆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陆某某系物流公司员工,其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文章改编自:阿尔法法律数据库《互联网汽车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2021年1月版。
本文标签: 顺风车车主取消订单乘客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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