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7 | 评论:1
#执法行动#
【基本案情】老李夫妇从湖南老家到清远养猪为生。他们辛辛苦苦在城里各大酒店捡剩菜喂猪。前不久,夫妻俩闹了一场。和往常一样,晚上8点多,当驾驶一辆满载泔水的三轮摩托车返回正常方向时,一辆紧跟其后的两轮摩托车因车速过快,撞上了老李的三轮摩托车后车厢。当时被撞的司机倒在地上昏迷过去,坐在后面的妻子立即阻止丈夫报警。不久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后尾灯影响夜间照明,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事故的40%,伤者本人承担60%。老李和老伴拿着批准证书走进法律援助办公室,向值班律师叫苦连天,要求法律援助。老婆说:“如果受害者自己撞墙,让墙赔偿损失!”我知道这对夫妇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我该怎么办?去法院讲道理(打官司)公平吗?今天跟头条君分享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可以对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吗?针对结果的补救措施和向法院的诉讼是否都被采纳?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划分事故责任和赔偿的依据
《交通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交警在进行事故认定时,通过大量的调查和技术鉴定,依据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进而划分赔偿责任。
二。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不能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确认函只是作为责任划分的证据,而审查是指在制作机关内部进行审查纠错机制,可以由制作机关进行检查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再次纠正或撤销对事故的认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是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便捷救济方式。如果他们再次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受司法审查,不是必要证据
从民事侵权责任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发生要件包括:存在侵权行为,行为违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中,老李主观上没有故意或危害,其三轮车后尾灯与伤者的伤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由伤者承担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方主张老李与受害人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有风险的。
在程序法上,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作的文书记载的事项,宣传为真实的,但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属于公文,其证明力大于私人文书,但并不一定、当然具有证明力。只有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只有经过法院综合判断才能确定,并不是立即用于判决,更谈不上采纳。
综上,老李如果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诉讼到法院,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享有抗辩的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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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发军)
本文标签: 交通赔偿有异议有电话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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