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简介: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当事人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往往会觉得对方在事故中应承担更大的责任。那么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时,该怎么办呢?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复核?)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当事人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往往会觉得对方在事故中应承担更大的责任。那么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时,该怎么办呢?

一、事故处理新规审议四大亮点:

新的《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四大亮点供当事人申请复核:

1。审查适用范围广:

交通事故证明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都纳入申请审查范围。

2。申请复审的部门数量增加:

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的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申请复核的新规定,真正方便了人民群众少跑腿。

3。申请审核透明度高:

在事故责任审查环节,可以增加新的规定,可以成立审查委员会。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可以广泛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促进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4。进入司法程序后仍可申请复审: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后不予审查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将受理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复核期间,申请人申请撤销复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应该如何申请复核?

1。复审申请什么时候提交?

当事人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审申请书必须是书面的,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注意,超过三天就不接受审核了;同一事故的复查限于一次。

2。我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审?

1.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交警大队)申请。交警队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和事故档案移送上一级交警部门(交警支队事故科)。

2.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一般是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交警支队将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并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事故档案移交支队。

3。审查结束后,检察院要怎么做才能作出逮捕决定?

旧的事故处理程序(104号令)规定终止审查。根据新规定,审查程序将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的审查申请。

4。审查后,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怎么办?

旧的事故处理程序(104号令)规定终止审查。在新规定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会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情况告知案件的人民法院。

5。如何终止审查程序?

在复审期间,申请人提出了撤销复审的申请。

6。逾期审核不被交警队受理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作出的全面、专业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这封信。

这时候你要收集相关的证人、证据、视频监控等。对你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三。如何找到复习的理由和依据?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可以确定申请复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客观、全面地记录了事故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基本事实记载的错误,大致可以归纳为人、车、路三个方面。

人,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禁止驾驶(如饮酒、吸毒等。),乘客是否注意来车和行人,摩托车乘客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等。;

车辆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是否正常使用,车辆号牌悬挂是否正确等。

道路,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等的指示。;

提醒读者,以上分类只是当事人的一个简单思路,并非科学严谨的分类方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基本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在申请复核时说明相关情况和证据。

2。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公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责任认定不公平,应当围绕“各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有逃逸、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进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比较各方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以及违反道路交通的一般规定或具体规定。比如一方违反了“靠右行驶”规则,另一方超速行驶。一般来说,违反一般道路交通规则“靠右行驶”的过错比违反具体道路交通规则“超速行驶”的过错更严重;

2.比较各方不同的注意义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比非机动车驾驶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在正常过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胫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虽然违反了不戴安全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行为与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是不公平的。

4.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免责,比如非机动车不应当占用机动车道,但是占用非机动车道时不能在本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在被堵路段行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这样的话,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5.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有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新规定对这种情况负全部责任。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以上分析只是给读者一个思路,在实践中不能生搬硬套。

3。事故调查和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至于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的规定,客观评价办案人员的处理程序。对于事故调查认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复核机关应当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依法予以纠正。

四。《事故处理程序评审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二节对旧法规的审查(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二节新规审核(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书面复核。如果当事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查限于一次。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复议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将复议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检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议申请的情形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议申请为受理日期。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但在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在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在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办理案件审查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十五条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
撤销审查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相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受理复查申请后,决定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查申请的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
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认定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一)事实不清;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平;

(五)违反法定程序调查鉴定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


第七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原因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查结论;

(二)认为事故原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复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核一次。

第七十八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
日内将审查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集有关各方,并当场宣布审查结论。

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复核?)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有关各方,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确认的复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作出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有关各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评审委员会,由办理评审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负责案件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本文标签: 交通赔偿有异议有电话咨询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爆炸营养课堂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沉默年代

    沉默年代

    2022-03-15 19:11:18    回复

    致可以归纳为人、车、路三个方面。人,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禁止驾驶(如饮酒、吸毒等。),乘客是否注意来车和行人,摩托车乘客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等。;车辆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是否正常使用,车辆号牌悬挂是否正确等

  • 刺客信条

    刺客信条

    2022-03-15 20:30:54    回复

    做才能作出逮捕决定?旧的事故处理程序(104号令)规定终止审查。根据新规定,审查程序将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的审查申请。4。审查后,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怎么办?旧的事故处理程序(104号令)规定终止

  • 月下温酒

    月下温酒

    2022-03-15 19:50:48    回复

    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禁止驾驶(如饮酒、吸毒等。),乘客是否注意来车和行人,摩托车乘客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等。;车辆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能

  • 等我变优秀

    等我变优秀

    2022-03-15 09:38:25    回复

    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相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复查申请后,决定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查申请的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 汤平枫保

    汤平枫保

    2022-03-15 09:20:33    回复

    天呐,可怕

  • 冯河锦伊

    冯河锦伊

    2022-03-15 09:20:33    回复

    别见外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