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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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介案件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转介案件中常见问题和裁判规则的总结和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判委员会通知的形式呈现,并分发给辖区法院,以促进同类案件同一判决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本期《[S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要点移送书》由我院民事审判庭李营长审判组整理,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回应,如交通事故车辆折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费认定等。
供稿人: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要点
其中一个问题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如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裁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致使该机动车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使用者应当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应当根据主观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二
如果一方主张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旧损失,是否应该支持?
裁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修复受损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四)因非营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而使用普通替代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上述司法解释所列的可赔项目不包括事故车辆的折旧损失。同时,考虑到交通参与者的经济负担、社会经济发展、市场规范的认定等综合因素,对此损失的赔偿应慎重,原则上倾向于不予支持。
第三个问题
机动车未依法投保,如何承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意见
购买强制交通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主观上,被保险义务人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多为故意,少数情况下为重大过失。因机动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不能保证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利益,投保义务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被保险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前后发生了相关规定的变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双方责任方式时,被保险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当根据交通事故损害的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4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当事人主张保险公司在商业三重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饮酒和醉酒是法律所禁止的。醉驾行为比酒驾行为性质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通常会提醒驾驶人,第三者因酒后驾驶造成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关于司机对酒驾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应予支持。否则就是纵容酒驾行为,降低其违法犯罪成本,与一般公众的认知不符。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保险人未赔偿的当事人的损失。
问题5
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如何承担责任?
裁判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挂靠,是指个人为了车辆运输管理的需要,将自己出资的机动车挂靠在一个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公司为挂靠的车主办理各种合法手续,利用公司的经营资质,以公司的名义经营运输。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属于变相转让或出租经营资质的行为,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现实中,被叫方往往疏于对被叫方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风险的发生。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运营资质,冒用他人名义运营。主观上他对风险的发生也有明显的过错。两种过错结合造成的事故符合共同侵权的要求,因此被叫方与被叫方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虽然视形式不同,打电话的行为会区分“有偿”和“无偿”,但法律并没有因为这种区分而对外作出连带责任的免除,损害后果仍由打电话者和被打电话者共同赔偿。
问题6
受害人在自身生理退化的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致残,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根据《民法》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请求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受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或正常生理退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虽然对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因素与侵权法上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处于损害状态,侵权行为与自身损害相结合,就会产生加重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这时候的实际损失,比如医药费,误工费,都是可以完全支持的。对于刻板的赔偿项目,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可以参照因果力鉴定意见确定。
问题7
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如何承担重新鉴定费用?
裁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确定保险标的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交通事故中,为查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通常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自身伤残、“三期”(休息期、营养期、哺乳期)及财产损失程度进行鉴定。当事人为查明和确定人身、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合理、必要的鉴定费用,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凭鉴定费发票支付。一方当事人对以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的负担应当结合重新鉴定的具体结果,按照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处理。
问题8
因交通事故伤害确定伤残等级后,受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其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司法实践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采用定型赔偿原则,设定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但至少可以计算五年。也就是说,无论受害人处于什么年龄,都应该有权按照最低五年的年龄支付伤残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在确定伤残等级后,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最低年限五年计算。
问题9
受害人主张因交通事故伤害损失时间。如何认定时间的损失?
裁判意见[/s2/]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失去工作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主张受害人误工费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收入实际减少,误工费的数额应根据其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在具体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应当以有据可查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单位出具的事发前后月平均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工资单、银行流水、工资收款凭证、从业资格证明等能够反映受害人实际收入的证据材料为依据,查明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事故发生后的收入,据此计算受害人实际减少的误工费。一般以误工时间不超过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为宜。实际误工时间短于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时间的,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郑智研究
编辑| Xi小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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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兜里没钱了
2022-03-14 05:06:54 回复
到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主张受害人误工费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
银河星光
2022-03-14 03:01:09 回复
持。”机动车挂靠,是指个人为了车辆运输管理的需要,将自己出资的机动车挂靠在一个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公司为挂靠的车主办理各种合法手续,利用公司的经营资质,以公司的名义经营运输。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属于变相转让或出租经营资
长情不及你
2022-03-14 01:53:10 回复
的经济负担、社会经济发展、市场规范的认定等综合因素,对此损失的赔偿应慎重,原则上倾向于不予支持。 第三个问题机动车未依法投保,如何承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裁判意见购买强制交通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主观上,被保险义务人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多为故意,少数情况下为重大过失。因机动
逍遥浪人
2022-03-14 04:22:25 回复
社会的危害更大,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通常会提醒驾驶人,第三者因酒后驾驶造成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关于司机对酒驾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应予支持。否则就是纵容酒驾行为,降低其违法犯罪成本,与一般公众
可爱屁孩
2022-03-14 09:44:01 回复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失去工作的,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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