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2
虚假诉讼
损害司法权威
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最高法近日发布。
关于深化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要求加强筛查和调查
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
整治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重点领域的虚假诉讼。
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些地区严查!
依法整治非法民间借贷。
虚假房屋买卖诉讼!
《意见》要求,要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及财产分析纠纷、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及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离婚、财产分析、继承及涉及拆迁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货抵债纠纷等。虚假诉讼。
防止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在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支付数额较大的借款的,应当详细审查出借人的现金来源、取款凭证、交付情况等事实,并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交易习惯、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识等事实认定借贷关系。
一方主张以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审查是否存在“闭环式”转账、循环式转账,以及以现金支付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借款行为、借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严查贷款本息,依法整治非法民间借贷。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逃避执行,逃避债务,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斩首利息”或伪造证据等方式虚增贷款本金的,应根据贷款人实际贷款金额确定贷款本金数额。以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代理费、押金、展期费等名义从事高利贷的,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
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以逃避债务、逃避执行、获取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不动产司法拍卖且拍卖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应当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惩虚假诉讼的“套路贷”犯罪。及时认定并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对被告人通过“套路贷”非法取得的全部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这些人将受到严惩!
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严格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以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诈骗、挪用公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贪污罪等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虚假诉讼多人共同犯罪中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控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将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建立、审核、执行”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探索虚假诉讼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和信用惩戒机制,争取与征信机构信息数据库对接。通过信用惩戒,增加虚假诉讼中人员的违法成本。
《意见》将于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综合新华社、中国网
来源:东南网
本文标签: 诉讼中被告可以请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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