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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买了过户发现车被查封了怎么办?放心吧!!!今天这条推文就为你解答~边肖(省)用心准备(事)"太长,无法读取版本"◆ 1.与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不同,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查明案外

买了过户发现车被查封了怎么办?

放心吧!!!

今天这条推文就为你解答~

被起诉期间车子能过户吗(购买车辆过户时发现被查封,上海宝山法院这样判……)

边肖(省)用心准备(事)

"太长,无法读取版本"

◆ 1.与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不同,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查明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权,而不是仅以所有权登记的表象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 2.作为动产的机动车,当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取得占有时,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无论机动车是否已经变更登记,受让人作为物权人的权利都优于让与人的一般债权人。

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

边肖为每个人准备了相关案例。

让我们看看法庭怎么说。

一、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抗辩

2019年5月17日,刘某与那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那某将其名下涉案车辆以13.5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刘某。双方在昆山市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办理了过户预登记,并付清全部过户款。此后,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该服务部告知,涉案车辆因冯某与那某、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问题,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查封。

刘某认为,其与那某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车辆过户协议,并已清偿涉案车辆全部过户款项,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不存在车辆不能过户的过错,应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据此,刘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刘某不服,遂以冯某为被告,以那某、胡某为第三人,诉请法院判令不执行第三人于某名下的汽车,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扣押。

被告冯辩称,法院扣押涉案车辆时,原告刘某仅办理预登记,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法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方声称,它确认最初的陈述是真实的,车辆已经交付给原告。2019年5月17日,其将车钥匙、房产证、行驶证、车辆全部交付原告,原告也告知其过户完毕。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扣押车辆。在此期间,原告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因原告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与第三人无关。

第三人胡某未表示意见。

2.法院查明事实。

2018年11月19日,法院对冯某与那某、胡某(系夫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那某、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某因火灾造成的室内装修、附属设施及物品损失共计20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那某、胡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冯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参赛车辆进行了封存。被执行人那某、胡某至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原告刘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作出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

另查明,涉案车辆于2014年1月26日登记在第三人名下。2019年5月17日,第三人那某(甲方)与原告刘谋(乙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车辆以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给乙方登记证、行驶证和一把钥匙。

当日,昆山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在机动车转移登记预录入系统进行了交易预登记。然后出具车辆过户确认函,确认车辆费用已全部收取,无经济纠纷,车辆过户时提供的所有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同日,那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刘。

二。案件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原告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对争议车辆强制执行的权益。

原告刘某认为,其在法院查封前已签署车辆过户协议,并已清偿涉案车辆全部过户款项,实际占有涉案车辆,对该车辆不能过户不存在原告过错,应享有涉案车辆所有权。

被告冯某认为,如果扣押时原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应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情况来判断,故原告不能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三、裁判的要旨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导航空装置、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空装置、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可移动的机动车,其物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基础的。当受让人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权时,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无论机动车是否已经变更,受让人作为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让与人的一般债权人。

本案中,原告刘与第三人那在法院查封涉案车辆、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之前,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了涉案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的约定、付款凭证(含过户附言)、第三人那某的陈述、机动车转移登记前置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上述交易确实发生过。

至于被告所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已登记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标准,只是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审查车辆所有权初步证据时适用的规定。在案外人提起的诉讼中,应当根据查明的车辆权属实际情况进行法律认定。

综上,原告在法院查封前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其权利优于被告作为一般金钱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据此,判决不得执行第三人名下的车辆,解除对车辆的扣押。

四。法官后面的话

本案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请求排除对争议标的的强制执行。参与法院执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有案外第三人。

当法院从权利外观上认定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但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属于案外人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可能会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与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不同,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应当坚持实质审查标准,查明案外人主张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权,而不是以所有权登记的出现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动产所有权的,应当适用《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动产物权取得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转让人转让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方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不予支持。

可见,机动车虽有登记制度,但仍属于动产范畴。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取得以交付和占有为要件。因此,作为动产的机动车,当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时,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无论机动车是否已经变更,受让人作为物权人的权利都优于让与人的一般债权人。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审查扣押前争议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因此应当重点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交付的时间、对价的支付等。既要考虑对执行不当可能侵害的案外人权利的救济和保护,又要避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从两者的权利保护中找到平衡点,做到效率与公正兼顾。

本文标签: 车辆转让没过户几年了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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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再见小朋友

    再见小朋友

    2022-03-14 06:22:00    回复

    理了过户预登记,并付清全部过户款。此后,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该服务部告知,涉案车辆因冯某与那某、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问题,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查封。刘某认

  • 黑衣杀手

    黑衣杀手

    2022-03-14 12:55:07    回复

    019年5月17日,其将车钥匙、房产证、行驶证、车辆全部交付原告,原告也告知其过户完毕。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扣押车辆。在此期间,原告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因原告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胡某未表示意见。2.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1月19日,法

  •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2022-03-14 03:47:37    回复

    所有权登记的表象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2.作为动产的机动车,当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取得占有时,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无论机动车是否已经变更登记,受让人作为物权人的权利都优于让与人的一般债权人。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边肖为每个人准备了

  • 晏功姬园

    晏功姬园

    2022-03-14 01:42:08    回复

    可以的

  • 霍骅欣柔

    霍骅欣柔

    2022-03-14 01:42:08    回复

    还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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