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0 | 评论:1
黄淑芬律师,王梦娇律师
案件详情程女士通过保险平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共计59.6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10日0时至2020年11月9日24时。险种如下:主险为身故和伤残,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住院、意外住院津贴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2020年8月2日上午,程女士在家打扫卫生时到医院摔伤,手术后于2020年8月12日出院。2020年12月8日,程女士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程女士因外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被告知该事故为间接独立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程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律师代理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中,本次纠纷的焦点总结如下:
1.程女士的摔倒是否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
2.程女士的既往史在伤残结果中的参与程度如何,本案中的“意外”是伤残结果的直接原因还是近因?
3.评估结果是否具有参考价值。
办案思路接手此案后,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及我所现有证据,针对诉讼焦点,、律师认为,本案中,程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程女士的摔伤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评定为构成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残疾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部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是意外事故对身体造成的伤害。”程女士的摔倒符合这一条款。
2.这个外伤是造成程女士残疾的主要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
根据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已经伤残的,保险人按照合并后的伤残程度给付相应比例的伤残保险金,但扣除原伤残程度对应的伤残保险金。该条款规定的是“现有残疾”,不能将残疾界定为疾病,程女士的骨质疏松属于年老体弱导致的正常生理功能退化,不属于残疾,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或者扣除残疾保险金的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程女士的伤残程度全额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办案经过1.查阅案例,搜索法律法规,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提供理论和案例支持。
2.提交答辩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迅速立案。
3.配合法院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办案结果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10日内赔付保险金10万余元,我们一审胜诉!
本文标签: 保险赔偿了个还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科普法律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不准撒娇
2022-03-14 07:21:30 回复
、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是意外事故对身体造成的伤害。”程女士的摔倒符合这一条款。2.这个外伤是造成程女士残疾的主要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根据保险公司人身意外
清风吹客衣
2022-03-14 01:34:39 回复
成的伤害。”程女士的摔倒符合这一条款。2.这个外伤是造成程女士残疾的主要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根据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
追星踏月
2022-03-14 07:57:11 回复
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程女士因外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被告知该事故为间接独立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争议焦点程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律师代理本案,
梦里热吻
2022-03-14 10:42:03 回复
告知该事故为间接独立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争议焦点程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律师代理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中,本次纠纷的焦点总结如下:1.程女士的摔倒是否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2.程女士的既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