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1 | 评论:1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李某、王某承包的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人尚某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将工人尚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双方就后续赔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在后续治疗中完成。但赔偿完毕后,尚某某继续前往工地要求进一步赔偿,并起诉李先生、王先生及其单位。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李先生和王先生来到北京元嘉律师事务所,希望元嘉律师能帮忙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流程
元甲律师团队在接到案件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判断。鉴于尚某某已起诉,且王先生已代表公司与尚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元甲律师为李先生、王先生确定了“以应诉为主,调解为辅”的整体办案思路。尚某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其本人也不能证明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有失公允。最终法院采纳了袁佳代理律师关于双方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不再进行赔偿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本案是工地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见案例。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三个问题:
一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走工伤索赔流程,如果没有,应该走服务方的受害人责任纠纷索赔流程;
二是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如果构成,需要在原赔偿项目的基础上支付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三,责任划分,受伤工人本身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尚某某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其自愿按照服务者受害人责任纠纷程序解决双方纠纷;
其次,尚某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不构成伤残等级,这说明即使在其订婚后的时间内,也不存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约定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情况;
最后,鉴于双方已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无协议可撤销或无效,法院驳回原告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所难免。
另外,如果这种事故发生在受伤害人的角度,首先要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定侵权性质。同时,应允许律师协助处理鉴定事宜,因为不同伤情导致伤残评定差距较大,自行处理有时弊大于利。其次,关于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律师会从伤害、侵权行为、赔偿项目等方面起草有利于伤者的和解协议。,最后获得全额赔偿。
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服务者因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服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服务者因服务本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来源:北京元嘉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嘉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例。为了保证个人和商业隐私,本文中所有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本文标签: 保险赔偿了个还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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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你是我的菜哦
2022-03-14 00:24:23 回复
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
山野星星
2022-03-14 03:40:57 回复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
山野浓雾
2022-03-14 04:4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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