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1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当事人会选择理赔。那么,双方解决纠纷后,保险公司可以索赔吗?
【案例】
2019年9月,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省道上与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认定,余无责任,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与赵某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协议中写明“余某收到事故处理补偿款2000元,双方无异议,今后不负责理赔”。于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一辆车的损失,余将索赔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将赵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前,于与赵达成调解。于在收到赵某赔偿款2000元后,称双方“对以后的和解无责任”,应认定于明确放弃向赵某主张其他赔偿的权利。综上,保险公司要求赵某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余与赵某达成和解,放弃对赵某的其他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余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另案主张向余返还理赔款的权利。
部分被保险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误以为在交通事故中达成和解,从肇事者处获得车损赔偿后,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部理赔。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全额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超额收益。事故发生后,如果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肇事者免除其他责任,就失去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在不知道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理赔,属于不当得利,投保人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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