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2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第328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第17720号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在第145号
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4日,涉案混凝土泵车在工地作业过程中,泵车上泵管脱落,致工地工人苟右小腿受伤。
事故发生后,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4月18日,苟的伤情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工伤十级伤残。
鸿安公司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车辆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PICC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限额无免赔额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苟与鸿安公司就工伤事故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除宏安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62710.91元、护理费16650元外,宏安公司还将一次性支付苟12万元(含之前借款1.1万元),损失项目包括苟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食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此外,协议第八条约定,其他方因本事故办理保险理赔的,甲方(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必要的协助,保险理赔归其他方所有。协议签订后,鸿安公司向苟全额支付了约定的赔偿金。
侯红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PICC成都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9360.91元。
判断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PICC成都分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本条例规定,本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车辆,因在施工现场静态作业时发生的坠落物而发生事故,既不在道路上,也不在通行过程中,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的保险公司PICC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重险范围内赔偿宏安公司保险金199360.91元,驳回宏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PICC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根据交强险的立法意图,特殊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PICC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准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的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具有保障功能。对于从事专业作业的特种车辆来说,除了路演,还有动态的作业过程,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结合本案,涉案混凝土泵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然本案是混凝土泵车在施工现场静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零件坠落事故,但混凝土泵车作为一种特殊车辆,与普通车辆相比具有特殊性,即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运输,主要使用场合在于施工现场而非道路。以上两个区别决定了混凝土泵车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主要是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而不是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如果仅将本案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狭义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混凝土泵车缴纳的强制保险很难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违背了强制保险的初衷。因此,本案中,混凝土泵车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PICC成都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故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变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宏安公司给付保险金76432元,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宏安公司给付保险金122928.91元。
二审判决后,PICC成都分行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明确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本案是指混凝土泵车在施工现场静态作业时因零件坠落的事故,既不在道路上,也不在通行过程中,不属于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PICC成都分公司对本案不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指南》也持相同意见,即“特种车辆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以事故车辆是从事专业运营的特种车辆,符合强制保险的初衷为由,判决本案事故属于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必须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还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损害的情形可以适用《解释》,但并未规定营运中也可以适用特种车辆。特种车辆兼具驾驶和特种作业功能,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驾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本案中,涉案混凝土泵车的运行是在静止的、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不是“经过时”。驾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有显著区别,应该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前提是“通行”状态,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扩大到静态工作状态下发生的其他事故。因此,涉案混凝土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泵管脱落,造成苟右小腿擦伤,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PICC成都分公司不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故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指南(2019)
第十二条【特种车辆交强险责任】允许通行的特种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
特种车辆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通保险条例(2008)》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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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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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开心市民
2022-03-14 05:24:58 回复
外,宏安公司还将一次性支付苟12万元(含之前借款1.1万元),损失项目包括苟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食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此外,协议第八条约定,其他方因本事故办理保险理赔的,甲方(苟)应积极配
山河长路
2022-03-14 05:07:14 回复
使用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主要是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而不是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如果仅将本案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狭义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混凝土泵车缴纳
爷是黑户
2022-03-14 10:34:18 回复
工地工人苟右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4月18日,苟的伤情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工伤十级伤残。鸿安公司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车辆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PICC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星光夢想家
2022-03-14 01:46:02 回复
19)第十二条【特种车辆交强险责任】允许通行的特种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特种车辆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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