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2
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包公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治安行政(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辽01线终字35号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审行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3-2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春,男,辽宁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金波,男,辽宁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包公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包公南街108号。
负责人:孙飞,该部主任。
出庭负责人:冯系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微,辽宁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鄂继怀,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男,该单位职员。
上诉人杨起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审查明,2020年8月29日19时许,原告杨某拨打110报警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9号4-8-2房屋门锁被案外人张某龙更换,致使原告无法进入房屋。被告从派出所出警后了解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原告杨某,而是张某龙的妻子常某凤,杨某与张某龙因涉案房屋买卖发生民事纠纷。被告包公派出所认为,张某龙更换门锁并非出于发泄个人愤怒、报复等动机。目的不是故意破坏门锁。不存在非法侵入他人房屋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场告知原告杨,其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不服,认为张某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但被告保险工作人员送出去,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人立案,依法惩处张某龙的违法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不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审还查明,2020年5月12日,原告杨与案外人张、元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就购房案所涉房屋事宜签订了《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8月18日,张某龙报警:杨某在购房过程中未支付全部房款私自更换房门钥匙,张某龙索要钥匙,杨某拒不归还。被告告知双方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2020年8月27日,杨某将张某龙、元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徐某佳、刘某莎为第三人,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原审查明,涉案房屋原所有人为刘某莎、徐某佳共同所有。后刘某莎、徐某佳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常某凤(张某龙之妻)。常某峰于2020年8月28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纳税申报。2020年8月30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向常某峰颁发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辽(2020)沈阳房地产权证第0457570号)。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群众举报、控告、检举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结案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投案人作出说明,不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告包公派出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原告杨某因购买涉案房屋与案外人张某龙发生纠纷。张某龙更换门锁并非出于发泄个人愤怒或报复的动机,目的也不是故意损坏门锁。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故被告出动,故杨与张某龙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杨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上诉人提交的1号、3号、4号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向出卖人支付50万元房款、出卖人张某龙向上诉人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的事实。随着出卖人张某龙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上诉人,完成了对涉案房屋的合法交付,上诉人取得了对涉案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住宅的概念是公民居住、生活和存放私有财产的地方。没有房屋所有权作为重要要素,公民可以通过租赁、借贷和购买获得住房。只要公民合法占有房屋,并用于居住、生活或者存放私有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居住、生活的公民的住宅房屋。公民的住房权受宪法保护。一审法院否认了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排除与违法嫌疑人存在民事纠纷,上诉人也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主张和审查的对象是违法嫌疑人张某龙、常某峰故意砸坏上诉人的电子门锁,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是否构成治安案件,如果构成,应当判处被告人履行行政处罚的职责。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以偏概全,用民事案件掩盖治安案件,没有审查被告认定违法嫌疑人不构成治安案件是否正确。为了保护违法嫌疑人,派出所称打破上诉人门锁属于换锁。换锁是将自己的锁或经权利人授权的锁进行更换的行为。本案上诉人使用的门锁是嫌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砸坏的,是故意损坏,不是更换。故意破坏属于违法治安行为,替换属于民事行为,混淆了原判。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录音证据,并在法庭上播放。在录音证据中,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上诉人的门锁是被犯罪嫌疑人砸碎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原审判决故意遗漏了该证据。被告人在为嫌疑人辩护时表示,“不是出于愤怒、报复等动机,目的不是故意破坏门真。”《治安处罚法》规定的主观要件,没有动机和目的,只有主观故意和过失。违法嫌疑人开门后,看到涉案房屋已装修完毕,并入住。应当认定违法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诉人的合法住所被侵入,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构成《治安处罚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当嫌疑人于2020年8月18日报案时,包公派出所的警察已经告诉他,该纠纷应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应该通过公权力来行使。这个案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而不是用这种暴力破锁的方法。否则有纠纷就通过暴力解决,公安机关不介入,又回到了原始社会。住宅不允许他人侵犯是宪法的保护。可见,对公民的住房权给予特殊保护,但一审法院却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由遗憾地拒绝保护。2.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予以处罚。本案中,嫌疑人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妨害了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虽然违法嫌疑人也涉嫌侵犯上诉人的民事权利,但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违法嫌疑人还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正在铁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其中上诉人家的电子门镜也在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条,铁西分局对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本案违法行为已被拘留或罚款500元以上,包公派出所无权处罚。铁西分局有权对本案涉嫌的违法行为处以拘留或500元以上的罚款,故两被告均合格。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购买的是违法嫌疑人的房屋,违法嫌疑人故意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诱使上诉人购买抵押的涉案房屋。为避免损失,上诉人提出以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房款,被违法嫌疑人拒绝。违法嫌疑人为了占有50万元的房款和25万元的房产进行装修,通过破坏上诉人房屋的电子门锁迫使上诉人退让,从而实现了违法目的。上诉人因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回家,被告有保护公民的住宅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正是因为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感受不到原审判决给予上诉人的幸福,连最基本的正常生活都得不到司法保护。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包公派出所辩称,该答辩状与原审一致,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辩称,答辩与原审一致,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我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到举报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举报人、控告人、投案自首者向其他主管机关举报或者投案,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自首者对口头告知或者投案内容有异议的,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涉案房屋买卖民事纠纷已向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上诉人不能以现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其报案称案外人非法侵入其房屋并故意毁坏财物,事实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从包公公安局铁西分局派出所出来后,得知上诉人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当场告知上诉人其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履行职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杨
评委唱梅颖
王继东法官
2021年3月22日
来源:法律论坛
本文标签: 买卖纠纷能打110咨询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事百科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2022-03-14 09:06:05 回复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审还查明,2020年5月12日,原告杨与案外人张、元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就购房案所涉房屋事宜签订了《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
姐姐好胸哦
2022-03-14 00:56:43 回复
了非法侵入,构成《治安处罚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当嫌疑人于2020年8月18日报案时,包公派出所的警察已经告诉他,该纠纷应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应该通过公权力来
食堂干饭王
2022-03-14 05:12:40 回复
审查的对象是违法嫌疑人张某龙、常某峰故意砸坏上诉人的电子门锁,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是否构成治安案件,如果构成,应当判处被告人履行行政处罚的职责。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以偏概全,用民事案件掩盖治安案件,没有审查被告认定违法嫌疑人不构成治安案件是否正确。为了保护违法嫌疑人,派出所称打破上诉人门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