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1
前言:本案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认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产品警示说明存在缺陷,误导消费者,导致造成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不合理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墨林、刘某娜与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招远小鸟电动车商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第2369号民初鲁0685
二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第2221号
再审事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第7507号
基本事实
2016年9月19日,袁某芬在招远小鸟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20022160300XXXX,电机号为16HG9XXXX)。2019年3月10日,袁某芬骑电动自行车在招远市路口与孙某磊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袁某芬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6日死亡。袁芬骑的电动车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机动车。基于上述认定,交警部门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孙某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是事故原因,袁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和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原因。袁芬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认定孙某磊、袁芬负事故同等责任。
、刘某娜是死者袁某芬的法定继承人。元粉的合理经济损失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为903532元。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全额赔付刘墨林、刘某娜12.1万元,按照商业险50%责任赔付391266元。
刘墨林、刘某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506元。
法庭裁判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认为,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涉案车辆于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车辆进行了机动车鉴定。但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踩踏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否决项。由此可见,踩踏能力对电动车是否合格,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采纳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驾驶机动车的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要求持驾驶证上路行驶前要经过严格的体检、学习培训和考试;而驾驶非机动车相对来说危险性较小,技术难度较大,不需要办理驾照。被告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产品警示说明存在缺陷,误导消费者,使事故涉及的电动车不合理。袁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管理规定》系袁某芬个人原因所致,而无证驾驶中的机动车系被告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所致。被告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原告电动车在本次事故中被鉴定为机动车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可取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袁某芬交强险赔偿未受影响,其商业险赔偿可减少20%至156506元{(903532元-121000元)×20%},减少50%至78253元。被告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袁芬生前投保了综合意外险,可以获得11万元的身故保险金。虽然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但在通过诉讼或仲裁得出最终结果之前,本案不应合并审理。原告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上述损失是否实际发生,然后根据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招远小鸟电动车店对涉案电动车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鲁0685第2369号民事判决: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25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1。一审法院采纳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依据。首先,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本标准中脚踏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合格的重要项目。然而,2018年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脚踏能力是判定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否决项,且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3月10日。当然,判断涉案电动车是否合格,应适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规定的标准。而广东恒泰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仅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即不合格),明显与规定相矛盾。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证据,不符合标准。其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出具的报告为《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鉴定结论不属于车辆属性鉴定,鉴定机构不具备车辆属性鉴定资质,鉴定人也不具备。因此,一审法院不应认为无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报告明显不符合标准。2。一审法院认定“其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比非机动车事故赔偿少2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分别为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赔偿比例为机动车60%,非机动车40%。以此计算,本案非机动车赔偿比例降低10%,而非20%。一审法院认定减少20%的赔偿明显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明显不当。袁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即闯红灯”是事故的全部原因。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过错,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和致因力远大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故一审法院认定袁某芬驾驶电动车闯红灯的主动过错等同于无证驾驶的过错行为,各承担50%的责任,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辆痕迹鉴定是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根据车身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件、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辨认或者否定的过程。车辆痕迹鉴定包括对车辆类型的分析判断,不需要单独进行车辆属性鉴定和资质鉴定。根据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妥。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和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鲁06第22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原因如下:1。原审认定袁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无证驾驶机动车同等责任与事实不符,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3761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有出入。这份民事裁定书的观点是,主动过错属于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只有当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法避免时,隐性过错才是严重过错。袁芬违章闯红灯是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过错行为特征分类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的交通信号灯通行,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无证驾驶属于隐患行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因此,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申请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其在交通事故中闯红灯的过错参与和原因远大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本案中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联,无证驾驶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未起作用或作用较小,不应承担事故责任。2.原审采纳广东恒泰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不一致、矛盾,原审采纳广东恒泰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车辆属性鉴定和车辆痕迹鉴定属于不同的鉴定范畴。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是《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不属于车辆属性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车辆属性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因违法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1。原审法院采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是否有事实依据。涉事车辆为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该车进行了机动车鉴定。波导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认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车辆属性的评估资格。我们认为,车辆标志的鉴定是根据车身、车轮、车辆附件、分离物的标志所反映的特征来检验车辆。车辆痕迹鉴定包括对车辆类型的分析判断,不需要单独对车辆属性的资质进行鉴定。因此,波导公司主张鉴定结论无效是因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车辆属性鉴定资质,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采信无可厚非。波导公司的这一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2。一审法院认定波导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吗?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袁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虽属其个人过错,但小鸟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产品警示说明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导致发生事故的电动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基于上述原因,原审判决波导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原审公司提交的另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原审不予采纳或不当。故作出(2020)鲁第7507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津小鸟车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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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泛滥记
2022-03-12 16:18:45 回复
鉴定。波导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认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车辆属性的评估资格。我们认为,车辆标志的鉴定是根据车身、车轮、车辆附件、分离物的标志所反映的特征来检验车辆。车辆痕迹鉴定包括对车辆类型的分析判断,不需要单独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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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2:45:13 回复
合标准。其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出具的报告为《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鉴定结论不属于车辆属性鉴定,鉴定机构不具备车辆属性鉴定资质,鉴定人也不具备。因此,一审法院不应认为无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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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3:21:08 回复
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该车进行了机动车鉴定。波导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认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车辆属性的评估资格。我们认为,车辆标志的鉴定是根据车身、车轮、车辆附件、分离
我本闲凉
2022-03-12 19:3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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