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6 | 评论:3
晚报、安徽网大皖消息,蚌埠的郭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浙江湖州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天下班后,郭某某骑着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家,不巧发生了意外,摔倒在地,摔断了骨头。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日前,蚌埠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郭某某承担60%责任,王某某承担40%责任,并判决王某某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9129.25元。法院说明了判决理由,称郭某某骑的是王某某的电瓶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此外,考虑到郭某某是免费乘车,即涉案乘车人郭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明显属于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故酌情作出上述认定。
事件:我骑朋友的电动车回家,不小心摔成骨折。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从公开判决书上看到,郭某某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都在浙江湖州市吴兴区一家服装厂上班。
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下班后,郭某某、王某某在当地大润发超市购物后回住处。郭某某乘坐王某某乘坐的两轮电瓶车骑至住宅厂门口时,看到厂门口有一车布,王某某停下来查看布。之后,郭某某不慎倒地受伤。
郭某某受伤后于当晚被送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后送回蚌埠治疗。
事后,郭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余元。
法院: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你负责60%。
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某免费乘坐王某某免费乘坐的两轮电瓶车,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郭某某作为免费乘车人,在王某某同意乘车时,应当负有良好注意义务。如果郭某某在骑行时造成人身伤害,王某某有过错,则郭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侵权,故本案按照郭某某起诉时主张的健康权纠纷进行审理。
郭某某的受伤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郭某某诉称,王某某下车时突然加了一个开关,导致其倒地受伤。结合郭某某、王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则,认为郭某某所要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故法院认定郭某某主张的王某某下车时突然加开关导致其倒地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
但郭某某是王某某骑的电瓶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另外,考虑到郭某某是免费乘车,也就是在乘车的情况下,很明显郭某某和王某某是朋友的好意。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郭某某对涉案事故承担6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40%的责任。
即判王某某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9129.25元。
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蚌埠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仙讯记者朱庆玲
本文标签: 我骑电瓶车被汽车碰了可要求什么赔偿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天外居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1 13:13:04 回复
晚报、安徽网大皖消息,蚌埠的郭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浙江湖州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天下班后,郭某某骑着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家,不巧发生了意外,摔倒在地,摔断了骨头。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日前,蚌埠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郭某某承担60%责任,王某某承担40%责任,并判决王某某赔偿
偷心小贼
2022-03-11 15:26:51 回复
晚报、安徽网大皖消息,蚌埠的郭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浙江湖州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天下班后,郭某某骑着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家,不巧发生了意外,摔倒在地,摔断了骨头。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撩妹导师
2022-03-11 12:06:02 回复
后,郭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余元。法院: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你负责60%。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某免费乘坐王某某免费乘坐的两轮电瓶车,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郭某某作为免费乘车人,在王某某同意乘车时,应当负有良好注意义务。如果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