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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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今天就来说说一起安普汇和财险诉讼案中伪证的电子签名鉴定报告。
在一起安普汇贷款追偿与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的人为伪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某认证公司以合法设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名义向某安防公司出具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用于向法院证明借款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在网上签订保险、贷款、服务、担保等电子合同,从而成倍增加安防贷款的综合成本。
仔细研究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的文字表述会发现,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对真实的电子签名人(安技术)只字未提,处处省略报告(安技术)中“电子签名”的前缀主语,故意通过文字设计将“电子签名”与借款人联系起来,恶意将电子签名验证结果指向借款人。真相是:认证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不存在认证关系!
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由于“依法成立”、“工信部认可”、“第三方认证”等认证机构光鲜亮丽的标签,以及验证报告虚假出现为专业表述,导致大量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极具误导性!
如相关裁判文书中显示:“认证公司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签署涉案诉讼合同”。
裁判文书网上认证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多达数万份,公司作伪证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
伪证故意误导法官,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性质恶劣,是伪证罪,可以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刑事责任。
随着一家普惠、一家P&C保险的电子合同问题的出现,我相信这家助人为乐的认证公司很快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标签: 诉讼状上面刑亊十民亊纠纷案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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