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4 | 评论:3
【裁判要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果只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本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7)最高法第20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寅。
委托代理人:陈静静,山东郭尧(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
一审第三人:山东龙跃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雨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邢、原审第三人山东龙跃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中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黄寅申请再审,称: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2017年5月5日,山东商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商辂泉城中央广场A栋2-820、821号房(购房合同中原称B栋)自2013年4月1日起由黄寅使用,我公司作为商辂泉城中央广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发现该房屋物业费自2013年4月1日起,该房屋的物业费已缴纳至2017年6月30日”,以及黄寅与承租人高菲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黄寅取得该房屋,并自2013年起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支配该房屋,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第二,二审判决认为,黄寅没有占有、使用、收益涉案财物,缺乏证据证明,违背基本事实。山东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历上初字第840号和(2012)历上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判令案外人山东新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向黄寅偿还借款。上述判决生效后,黄寅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龙跃公司向黄寅出具借款保函,自愿为新时代公司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3年3月5日与新时代公司、黄寅签订协议,同意对黄寅涉案财产进行赔偿。此后,龙跃公司将涉案财物交付给黄寅,由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财物并从中获利。黄寅对新时代公司享有1000万元的债权,而龙跃公司补偿的房屋金额仅为7220697元。因此,黄寅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取得该房屋的对价。但判决偿还邢借款本息的(2012)字民一第12号民事判决是在2013年6月4日作出的,涉案财产的赔偿发生在此之前,不可能存在故意逃废债务的故意。第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对现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和确认。它本身并不创造真正的财产权。因此,黄寅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物权,能否排除执行,只能以该房屋是否登记为由进行判断,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确定。首先,新时代公司与龙跃公司约定于2013年3月5日签订两份《协议》对黄寅涉案财物进行赔偿,而山东淄博中院于2015年才查封涉案财物,远晚于两份《协议》的签订时间。其次,山东商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辂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在被查封前,黄寅合法占有。第三,将涉案财产补偿给黄寅以清偿部分借款,这意味着黄寅为涉案财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最后,涉案房产登记在商辂房地产公司名下,不能直接登记在黄寅名下。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不是黄寅自身的原因。事实上,龙跃公司向黄寅赔偿涉案财产后,黄寅取得了涉案财产的债权,黄寅取得了足以对抗执行涉案财产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执行涉案财产。综上,黄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我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但黄寅于2017年5月5日向我院提交的山东商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仅盖有山东商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我院不予采纳。黄寅与高菲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足以证明黄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因此,黄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但涉案房屋所有权未登记在黄寅名下,故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有误的情况下,黄寅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第三,一审中,黄寅提供了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享有债权。黄寅与龙跃公司、案外人新时代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借款担保书、收条复印件、商辂房地产公司证明、杰西作坊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可以证明该债权转股权协议是相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此外,因黄寅主张该协议在另一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形成,但未提供相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该协议的确认或以物抵债的裁定等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故黄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后,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对不动产的权利能否阻止执行,应当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货币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条件且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该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被依法占有;(3)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或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已按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s2/】即使能认定黄寅为该条规定的“买受人”,黄寅提交的物业费缴纳凭证、房屋租赁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及黄寅提交的2017年3月15日与高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也不足以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寅的再审申请。
宋春雨法官
代理法官司伟
代理法官沈丹丹
2017年6月22日
簿记员李海燕
本文标签: 诉讼状上面刑亊十民亊纠纷案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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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人
2022-03-12 16:12:29 回复
的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在被查封前,黄寅合法占有。第三,将涉案财产补偿给黄寅以清偿部分借款,这意味着黄寅为涉案财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最后,涉案房产登记在
江畔浓雾
2022-03-13 03:19:36 回复
支付全部价款或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已按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s2/】即使能认定黄寅为该条规定的“买受人”,黄寅提交的物业费缴纳凭证、房屋租赁协
脑袋生锈了
2022-03-13 00:44:45 回复
因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s2/】即使能认定黄寅为该条规定的“买受人”,黄寅提交的物业费缴纳凭证、房屋租赁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及黄寅提交的2017年3月15日与高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也不足以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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