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1
【案例】2020年10月19日8时10分,被告丁某驾驶小型汽车将同方向行走的原告撞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医院24天,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后来原告申请了哺乳期和营养期的鉴定,鉴定结论是原告在30天内需要一个人护理,营养期为30天。原告出院后一直卧床,行走困难。被告驾驶的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就发生了。在保险期间,双方因适当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异议】如果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伤残、死亡程度给予的安慰性赔偿,不构成伤残,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赔付的,只有构成残疾或者死亡才可以不予支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给受伤害人造成精神痛苦,但不构成伤残不代表没有精神痛苦。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受到下列人身权非法侵害,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主张一定构成残疾或死亡。虽然不构成残疾,但造成精神痛苦的,仍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侵犯人格权的案件,虽然不构成伤残,但达到轻伤、轻微伤或者重伤的程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年龄较大、伤后恢复期较长、长期卧床者,虽不构成伤残,但精神痛苦无疑更大,应支持精神伤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虽不构成伤残,但其已77岁,腓骨骨折,行动不便,长期卧床,无法恢复正常生活,子女请长假陪护,加重了其精神痛苦。故根据其伤情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及数额是对精神痛苦程度的考量,而不仅仅是基于是否构成伤残。在具体案件中,要充分考察案件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这样才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本文标签: 没有伤残鉴定可以作为依据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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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知灼见
2022-03-11 23:19:47 回复
损害赔偿,但并不主张一定构成残疾或死亡。虽然不构成残疾,但造成精神痛苦的,仍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侵犯人格权的案件,虽然不构成伤残,但达到轻伤、轻微伤或者重伤的程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对
人生恍如梦
2022-03-11 18:57:11 回复
【案例】2020年10月19日8时10分,被告丁某驾驶小型汽车将同方向行走的原告撞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医院24天,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后来原告申请了哺乳期和营养期的鉴定,鉴定结论是原告在30天内需要一个人护理,营养期为30天。原告出院后一直卧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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