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503 | 评论:3
近年来,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的畸高,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增税等一系列政策。
但政策出台后,通过“假离婚”逃避房地产交易税和限购政策的做法不断见诸报端。
从2015年开始,领结婚证、离婚证都不需要任何费用。通过“假离婚”,可以省下十几万,二十几万的税,对于很多手头不宽裕的人来说,还是挺有诱惑力的。
那么,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为了买卖房产少缴税,可以“假离婚”吗?
钟济生:为了少缴税,“假离婚”应该定性为
5月16日,钟吉生的文章发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以案释法”专栏。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买卖房产以少缴税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
典型案例
2016年,某省某局干部张(中共党员)打算卖掉自己的房子,购买其他住房。为了在赎回房屋的过程中少交税,张夫妇约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等赎回房屋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张夫妇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少缴税款共计20余万元。
其间,张某向组织举报离婚复婚。
四种处理意见
关于如何认定张的行为,有四种意见:
1.张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违纪。
2.张的行为涉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党员有其他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3.张的行为应当以《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即“在分配和购买住房中,侵害和集体的利益”。
4.张的行为应由《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权威解读
钟济生表示同意第四种意见,并解释说:
属性标识
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买卖房产以少缴税。从表现形式上看,它们涉嫌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在普通公民的房产交易中具有普遍性。如果仅从涉嫌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考虑问题的性质,还是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实践中,税务机关很难发现、认定和处理此类行为。
但是,作为党员干部,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高于普通公民;在党纪国法中,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比国法更严格、更高。党章要求,党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政策范围内的以外,不得谋取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奉公、亲如一家,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张通过“假离婚”买卖房产以少缴税,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按照“纪律严于法律,纪律先于法律”的要求,首先应该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张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违纪,而不是绕过纪律,从法律层面去衡量。
法规适用
如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前提必须是税务机关已经认定该行为违法;同时,考虑到该行为也违反了其他当事人的纪律,不宜适用第二十九条。
《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廉洁纪律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张的行为是在市场上买房的行为,与职权无关。同时,第九十三条在执纪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党员在组织分配、购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因此,张的行为性质与第93条不符。
钟济生认为,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侵害了利益,造成税收流失。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确定其行为的性质,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其危害后果,但与其行为形式相一致。
处理意见
依据《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应当给予张警告以上处分。同时,针对这类问题在部分党员干部中的普遍性,在执纪实践中,要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和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情况,适当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本案中,考虑到张某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再婚情况及具体原因,根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以及吸取教训、避免错误、治病救人的方针,有关党组织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要把公德和家庭美德放在心上
其实不仅仅是为了买卖房产少交税,现实中为了规避住房限购,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甚至为了买车等等。,一些党员干部夫妻约定“目的达到后暂时离婚复婚”,以功利目的搞“假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
党章要求,模范党员要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外,不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如果党员干部为了私利,不惜搞“假离婚”,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也没有体现出自己作为党员的先进性,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可能有人会说结婚证、离婚证都是民政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事实上,无论是因为感情破裂的真离婚,还是为了私利的“假离婚”,别人都看得很清楚,对于后者,人们难免会指指点点。
***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贯穿于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全部工作,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实际行动中。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上有更高的标准,严守纪律红线,筑牢法律底线,追求道德高标准,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所决定的。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人在利益面前很迷茫。除了前面提到的房产买卖少缴税的“假离婚”,还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在房屋拆迁时多收补偿款,企图通过“突击结婚离婚”获取不正当利益,上演了一幕幕闹剧。这已经不是规避政策,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入党,成为组织成员,就要对党忠诚。那么,我们还能谈论忠诚和诚实吗?
“坚持纪律和规矩在法律面前,用纪律管住所有党员。”对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党纪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高于法律的。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首先要查违反了哪一章哪一章,依据党章党规党纪适用哪一章哪一章。结合个人态度、行为后果及其造成的影响,本着“前车之鉴、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既要严肃处理又要加强教育,让党员干部真正明白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纪律的“高压线”,做到了就要严肃处理。
事实上,在工作和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经常遇到需要做出选择的时候,尤其是面对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时,如何选择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党员干部也是如此。
这时候就需要仔细掂量,仔细掂量,真正把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放在心上,多想想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不要一时糊涂,做出任何违背党员身份的事情。你要知道,“灾难往往是少量累积的。”这一次守不住,就是违反了纪律规矩,下次再违反,可能就是法律底线了。
结束
来源|综合人民日报中央厨房、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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