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3
公文包
一天,公安检查站的警察例行检查通过检查站的公共汽车和乘客。乘客张(有前科)在乘客下车排队接受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民警询问检查。当民警问他是否携带其他物品时,张某谎称车上有自己的包,但不配合公交车拿取物品接受检查。民警多次警告张某仍不配合,随后民警用手铐将其束缚。经过法制教育,张某终于配合检查,承认车上没有包。排除犯罪嫌疑后,民警打开张某身上的手铐,将其释放。张某不服检查站民警检查并给他戴上手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处理
复议机关和法院审理后认为,民警对张某的检查属于过程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民警对张某使用手铐合法、适当。
案例评估
1。警方对张的检查是否合法?
1。论检查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涉嫌犯罪的人。”据此,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调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职权。人民警察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本案中,张某有前科,且拒绝配合民警询问检查并谎称车上有包。民警当场对张某进行讯问检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排除其有犯罪嫌疑。
2。论检查行为的可诉性。经审理,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检查站民警对张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是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的过程行为,不是成熟、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法驳回张对公安民警检查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警察对张使用手铐合法吗?
1。手铐使用的适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手铐采取的约束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独立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2。论使用手铐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具有约束力的警械。在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杀人、自杀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时候: (一)逮捕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二)执行逮捕、拘留、羁押、押解、讯问、传唤或者强制传唤;(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据此,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等具有约束力的警械。本案中,民警在对张某进行询问检查时,经民警多次警告,张某拒不配合检查,并多次使用粗俗语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影响其他乘客通行,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本案中,警方对张使用手铐的约束并不违反警械使用的相关规定。
另外,张某配合检查后,民警打开手铐及时释放,约束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据此,复议机关和法院均认为,检查站民警制止张使用手铐的行为合法、适当。
提示
检查站安全检查不仅是当前疫情防控、反恐维稳的重要预防措施,也是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重要安全措施。自觉配合警方盘问和检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小节”,更关系到首都社会治安稳定大局。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标签: 人民警察法能做为法律处罚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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