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7月,某贸易公司承包了市消防支队的模板支拆工作,将施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外来人员赵某,赵某找来6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20年12月,该贸易公司与赵某办理结算手续,并全额付清工程款,包括6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但赵某未支付劳务工资。最后6名工人以贸易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工资。2021年7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某贸易公司应分别支付农民工劳动工资。该贸易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原告贸易公司是否有责任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原告公司与涉案的6名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原告贸易公司作为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包括身份要素和社会要素。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被管理、被支配、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建筑企业、分包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三方关系可以看出,分包商是以自己的名义雇佣农民工,而不是以施工企业的名义,农民工也知道自己是为分包商工作,接受分包商的管理,从分包商那里获得劳动报酬。经审理,10月26日决定结案,认定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不成立劳动关系。原告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违约,也没有义务支付6名工人的劳动工资。但是必须要结案,农民工的权益要依法保护。法官在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就劳动争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及如何维权向涉案的6名农民工进行了普法,并告知农民工起诉其雇主赵支付劳务费,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官解读:本案因6名农民工在工地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拖欠劳务费而产生纠纷。因为之前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拖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决定发包人在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标签: 常年法律服务是劳务关系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一路同行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智商不在服务区
2022-03-12 04:05:37 回复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7月,某贸易公司承包了市消防支队的模板支拆工作,将施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外来人员赵某,赵某找来6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20年12月,该贸易公司与赵某办理结
不见兔子不撒鹰
2022-03-11 22:59:15 回复
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包括身份要素和社会要素。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被管理、被支配、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建筑企业、分包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建筑工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1 19:24:17 回复
工程款,不存在违约,也没有义务支付6名工人的劳动工资。但是必须要结案,农民工的权益要依法保护。法官在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就劳动争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及如何维权向涉案的6名农民工进行了普法,并告知农民工起诉
锦鹿
2022-03-12 01:19:30 回复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7月,某贸易公司承包了市消防支队的模板支拆工作,将施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外来人员赵某,赵某找来6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20年12月,该贸易公司与赵某办理结算手续,并全额付清工程款,包括6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但赵某未支付劳务工资。最后6名工人以贸易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
撩妹首席导师
2022-03-11 17:08:47 回复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7月,某贸易公司承包了市消防支队的模板支拆工作,将施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外来人员赵某,赵某找来6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20年12月,该贸易公司与赵某办理结算手续,并全额付清工程款,包括6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但赵某未支付劳务工资。最后6名工人以贸易公司为被申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