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5 | 评论:3
新华网上海2月17日电(记者李毅政)上海金融法院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该院表示,这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
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私募基金纠纷。该院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操作、刚性兑付等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渐显现,有必要对行业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私募基金诉讼方面,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年至2021年审结的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标的额较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金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在近六年尤其是2017年至2018年呈上升趋势。
同时,纠纷主要发生在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和销售机构之间。案件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71.96%;投诉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67.34%;大多数纠纷是个人投资者对管理人提起的,68.08%的诉讼是投资者提起的,其中92.95%是个人投资者。
此外,在纠纷中还有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组织,主要是合伙制和契约制。投资标的以非标准化资产为主,多为股权,占比41.11%。
报告指出,纠纷多发生在投资和退出阶段,分别占34.50%和61.25%;委托承诺常见且多样,占28.41%;诉讼案件数量远少于仲裁案件数量;由于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较差,成功执行案件的成功率较低,62.57%的案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14.62%的案件被完全执行,13.60%的案件被实际执行。
为深入挖掘诉讼和市场整体数据,综合判断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上海金融法院向国内私募基金会员单位发放调查问卷。报告对519份有效问卷进行了深入分析,总结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小规模管理人数量多;管理者合规人员较少;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标的比较单一;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实行冷静期电话回访制度;约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没有充分约定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基金清算的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持有人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
同时,报告梳理了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阶段涉及纠纷的具体情况,分析和揭示了涉及投资者适当性、本金收益承诺、投资管理阶段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义务、退出和清算等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对于投资者,报告建议:如实、客观地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谨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对于监管部门,报告建议:完善和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和细化管理人员的义务标准;利用市场最佳实践建立行业标准;明确受托人义务的性质和行为规范;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对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托管人,报告建议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要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来树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承诺本金收益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合适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和组织形式;管理者应充分履行忠诚和勤勉的义务;明确托管责任,划清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程序的各方权利义务和操作流程。(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文标签: 公司做监理有法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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