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2 | 评论:2
股票代码:000608股票简称:阳光股票公告编号:2018-L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鑫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阳光鑫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3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公告如下:
问题1:公司公告“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含1/2)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按通过率排序,通过率最高者当选。”请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回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及《阳光新产业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根据《阳光新业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据此,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换届选举进行逐项表决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每一项提案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当选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表决应当对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提案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中的一项。经核实,董事会差额选举具有竞争性。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票数应当是固定的,如果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则每个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通过率为股东同意的票数,是公平的。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允,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第137、138条规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于2015年8月届满,但当时公司控制权正在转让,双方股东尚未交割,故未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2016年,前述股东交割完成后,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构成借壳上市。因此,重组期间,公司未举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2017年,公司间接股东发生变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期间及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期间,公司未举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2016年以来,公司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我们已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与大股东进行了沟通,但股东并未提出明确的建议,公司其他5%以上的股东也未主动提及变更事宜。为维护公司的日常稳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在改选的董事、监事就任前,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2018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上海潘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启动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并将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也已经开始。
问题2:公司股东“上海潘勇实业有限公司”在提名函中提到:“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但公司在本次董事选举中并未采用累积投票制。请说明理由,股东提案内容是否已完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回复:1。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我公司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末,阳光新产业第一大股东为永恒繁荣发展私人有限公司,持有阳光新产业股份218,400,000股,持股比例为29.1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低于30%,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未采用累积投票。
2.股东提案内容是否已完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股东提案而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3月17日公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案内容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议题明确、决议具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核查,上海潘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阳光新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议案内容而言,其议题为提请阳光新业董事会换届选举,具体决议为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审议。“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只是对该议案审议方式的说明,并非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就议案形式而言,很难认为“上述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或“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的表述都在“上述议案,请审阅”之后。
根据股东上海潘勇实业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阳光新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潘勇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议案:议案一为《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包括三个子议案:议案1.01《提名林雷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1.02《提名陈东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1.03《提名王绶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该议案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包括两个子议案:议案2.01《提名倪建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议案2.02《提名陈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认为:(1)股东提案中总提案与分提案名称不一致。同时,董事会还需要审议其他候选人的议案,因此公司在董事会审议时不能同时满足两个议案的名称;(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告编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3月17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提交单一提案,故每名董事候选人应当提交单一提案进行审议。(3)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交提名资格证明及候选人所需资料,董事会将对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批准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相应地,公司董事会需要逐一审查每个候选人的资格。因此,公司将股东提案中的总提案和分提案形成单独的提案,未对提案议题和决议进行实质性修改,充分表达了股东意见,不存在对提案内容的修改。
据此,公司认为股东提案内容已完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指引。
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10日,上海潘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约12.2%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但在上市公司最终持股层面,已成为持股最多的股东。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7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因此,本公司认为上海潘勇实业有限公司不是本公司的少数股东。
2018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潘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详见《关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临2018-L38号)。在宣布董事会同意变更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已通过通讯方式征求了全体董事的意见,不存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所述的违规情形。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告编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第十日履行了公告义务(详见2018年12月7日公告的《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公告》)。2018年12月7日向上海潘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回复(《关于上海潘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阳光新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复函》,运单号:顺丰速运074538128172),并在随后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详见2018年12月11日刊登的《2018-L40》)。公司的前述流程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的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件。上海潘勇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只有7个席位,作为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此次提名了5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认为不可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公司人员的稳定和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责任,在不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进行。必要时,股东可以通过提出明确提案的方式将累积投票制的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所律师已就上述问题发表了明确的法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景甜工程临时事务所关于对阳光鑫业置业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本文标签: 法律规定应当是必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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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兔子不撒鹰
2022-03-11 23:29:30 回复
率为股东同意的票数,是公平的。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允,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2022-03-11 20:33:13 回复
告“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含1/2)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按通过率排序,通过率最高者当选。”请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撒野男人
2022-03-12 04:07:14 回复
,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于2015年8月届满,但当时公司控制权正在转让,双方股东尚未交割,故未进行董事会
兜里没钱了
2022-03-11 18:02:24 回复
司约12.2%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但在上市公司最终持股层面,已成为持股最多的股东。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7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因此,本公司认为
侠盗高飞
2022-03-11 21:54:55 回复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根据公司章程第137、138条规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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